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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捷運延宕 台監院列何煖軒12項違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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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8月09日訊】監察院調查桃園機場捷運延宕案,今天通過糾正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並對華航董事長、前高鐵局長何煖軒列出12項調查意見,顯示有重大違失責任,但因超過時效不予究責。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今天通過監委林雅鋒、仉桂美、劉德勳調查「桃園機場捷運自政府收回自辦之後,因工程轉包、系統整合、機電建置、合約爭議、糾紛解決方式等問題,工期一再拖延,迄今仍無法通車」案,糾正交通部、高鐵局,並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參考改進。

公務人員行政違失部分,交通部前政務次長何煖軒、前高鐵局長吳福祥、(ㄏ龍)家驊、朱旭和現任局長胡湘麟皆有行政違失,不過,何煖軒、吳福祥、(ㄏ龍)家驊等3人行政違失責任,監察院認為適用新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其行為應適用懲戒權及懲處權行使權時效應為10年,故已罹於時效而不予究責,因此,函請交通部查胡湘麟、朱旭的行政違失責任。

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現任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的重大違失調查意見有12項,包括高鐵局為求本案財務評估能順利獲行政院核定及預算審查獲立法院通過,漠視總顧問中興工程建議ME01標至少需290餘億元經費意見,逕訂定預算金額為262億,過度壓縮工程建設經費,降低其他有捷運建設經驗廠商如西門子公司或法商亞斯通公司得標機會,致毫無捷運建設經驗的丸紅公司得標,核有違失。

此外,監察院說,高鐵局辦理機場捷運招標及履約作業時,對於限制機電系統型式等涉及政策重大事項,均未簽報交通部核定;前高鐵局長何煖軒對於政務次長周禮良開放機電系統的建議,竟指示政風單位將之列入請託關說紀錄,且不採北市府捷運局應開放機電系統型式建議,執意將ME01標限於鋼軌鋼輪系統,不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衍生機場捷運在長陡坡行車安全性質疑,均核有違失。

監察院說,高鐵局未經專業考量,亦未參考國內其他捷運工程興建經驗均高於5年,為彌補長生案解約所導致的延宕及民意失望,逕規劃5年的興建時程,過度壓縮招標作業及興建期程,何煖軒顯有重大違失。(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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