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08月25日訊】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洗錢定義,提供人頭帳戶、詐騙集團車手都觸法;下修洗錢門檻,最輕本刑3年以上即可適用,並刪除犯罪所得要達500萬元才構成洗錢的限制。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修法目的除了要讓相關法規與國際接軌,主要是順應各國強化洗錢防制的全球趨勢,同時加強打擊跨境電信詐欺與人肉運鈔洗錢等犯罪行為,展現台灣打擊經濟犯罪、洗錢犯罪的決心。
法務部表示,與國際相比,台灣洗錢的重大犯罪門檻過高,這次修法降低門檻,從原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下修至3年以上即可適用洗錢法。修法並刪除犯罪所得須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才構成洗錢的限制。
修法擴大洗錢定義,參照國際標準,將提供人頭帳戶、暴力討債集團或高利貸成員分到討債所得、詐騙集團車手拿到詐騙所得花用等,都納入洗錢行為。並將律師、公證人、會計師、不動產仲介業等特定行業納入洗錢防制範圍。
行政院發言人童振源表示,洗錢防制法修法由政務委員林美珠在8月17日審議完成,應該和兆豐案無直接相關,但相關國際洗錢防制規範在這次修法中都有納入考量。(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