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08月01日訊】I-601A臨時豁免擴大規則於2016年7月29日在聯邦公報公佈,給那些無法在美國調整身份的人-若選擇走領事程序、會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得再入境懲罰(3/10 year bar)-帶來希望。
2013年I-601A擴大豁免最終規則將於2016年8月29日生效,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此項目的監管部門)宣佈,新的表格將於同日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網站 uscis.gov/i-601a 刊登。所以申請人應在2016年8月29日之後,才能按新的擴大規則遞交申請。
從那日起,移民簽證申請已獲批,並向國務院交付移民簽證手續費或已被抽籤移民抽中的申請人可以開始遞交I-601A的申請文件。
2013年I-601A法令的立意
2013年擴大I-601A豁免法令,旨在允許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180天(3年禁令)或一年(10年禁令)的非法移民提前申請豁免,如果他們離開美國、其美國公民身份的父母或配偶(直系親屬)生活將遭受極端困難的話。
雖然申請人仍需離境回母國的美國領事館進行領事作業程序,但因豁免在申請人離去前已裁定,所以他/她不用接受三年或十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移民簽證面談將會成功。
在此之前,這類申請人在離開美國、回母國準備面談,只有當移民簽證被拒後,才得以遞交I-601豁免申請。在提交豁免申請後,申請人需在美國境外等待,且不知道要等多久才能出結果。
新規通過的重大意義
根據目前簽證配額的限制,預計10年期間內可授予簽證的申請人為十萬人,這個擴大規則極為重要,因為它給予那些在黑暗隧道裡看不到光明,並被律師和非律師誘惑而採取不必要移民風險的無證移民帶來一束光明。
經常這些申請人現在「接受的移民路」贏的幾率很低,同時還可能將他們置於比先前還差的法律境況和經濟條件。
此外,過去I-601A豁免計劃提供的正面結果是令人吃驚的。從2013到2015會計年度共有66,290個申請案得到批准,26,745個案件被拒(成功率為71.25%),單以2015會計年度而言,34,310個案件得到批准,13,069個案件被拒(成功率為72.4%)。下面從法律角度,具體談及I-601A豁免計劃細則內容。
1.擴大申請人的資格類別以及家人身份狀態
新規則的重要性在於給「每個人」而不僅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帶來希望。只要符合其中一種類型的條件,同樣可以成功地贏得移民簽證。這些類別包括:所有的親屬移民案件、職業移民案件和多元化(抽籤移民)案件。
舉例來說,偷渡入境的人士,如果被公司或其它組織擔保,也許可以通過I-601A來豁免非法居留,完成職業移民案件。
新規則不止擴大申請人的資格類別,而且還擴大了符合資格的家人身份界定。以往是局限在美國公民身份的父母或配偶,現在擴大到持綠卡身份的配偶或父母。如果他們的生活將遭受極端困難,申請人也可提交臨時豁免。
例1:約瑟夫於2005年非法入境、進入美國,一直從事廚師工作。他的現任僱主於2011年透過勞工紙擔保他,在2012年得到批准,他在2013年提交I-140外籍員工申請。2015年,約瑟夫的父母透過約瑟夫的姐姐(美國公民)申請移民來美,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
在I-601A擴大規則出台之前,約瑟夫想完成他的職業移民案件,必須離開美國、進行I-601的程序。在擴大規則出台後,基於他持綠卡的父母生活將遭受極端困難,他可以在美國境內就遞交I-601A豁免申請。一旦豁免申請獲批,他不用接受十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回母國的美國領事館進行正常的移民簽證面談即可。
2.家屬能夠陪同主申請人受益
雖然規則中對家屬的操作程序不是很明確,但如果他們「陪同或跟隨(accompany or follow to join)」主申請人,可包括在I-601A的福利中。這一點是非常明確的。
一份新的I-601A申請表格將於近期出台,說明這個程序。新的表格將問及衍生的配偶或子女,規則指出這些當事人必須提供—他們是批准移民簽證主要申請人的衍生受益人——資格證據,或抽籤移民簽證計劃的衍生受益人的證據。
例2:瑪麗於2003年沒有經過邊境檢查、進入美國。她的哥哥在2004年成為美國公民,並以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F-4類別為她申請身份。他們的父母(瑪麗哥哥的直系親屬)於2005年進入美國,成為永久居民。即刻為瑪麗遞交申請,但該申請因瑪麗在2007年結婚,而綠卡持有人只能為成年未婚子女提交申請,而自動作廢。
如今,瑪麗的哥哥為她遞交的家屬移民I-130排期已到,雖然瑪麗的丈夫也是無證移民,但在擴大規則之下,瑪麗現在可以基於她父母的極端困難,遞交I-601A豁免申請,同時她的丈夫也可以提交這類申請。如果豁免申請都得到批准,那麼瑪麗和她的丈夫可在母國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完成她的F-4案件面談。
3.對接到最終命令人給予解救的途徑
雖然新規則沒有擴大目前I-601A不合資格的理由,只豁免了「在美國非法居留」一項。而對那些犯有不合資格的罪行、詐騙、虛假陳述等人士,仍不能享受此項福利。
但是不管怎麼說,新規則為那些有最終不得再入境令、驅逐令,或移送出境令的人,給予解救的途徑。
1)對有最終命令的人士,美國國安局(DHS)已經明確表示,因只為申請I-601A豁免,將無法讓他們把案件重新打開。但新規則允許有最終命令的人,遞交I-212表格-即允許有驅逐出境令或移送出境令的人申請重新入境;如果獲得批准,可以再遞交I-601A的豁免文件。如果I-601A豁免也被批准,難申請人很可能在海外會有個成功的移民簽證面談。
2)對案件仍在移民法庭審理的人,允許向法院申請把案件行政關閉,並遞交I-601A豁免的申請,這個程序仍將繼續在新規則中使用。
3)對在遞交I-601A之前或I-212審理期間,他們的最終命令被美國國安局重新恢復的人則沒有資格現在遞交此類申請;而如果已被移送出境,或之前有非法居留過,但又非法入境,如果確認他們受到INA 212(a)(9)(C)永久不得入境懲罰法條的人,他們I-601A的豁免可自動被撤銷。
這可以透過第一個舉例得到最好的說明,約瑟夫是職業移民類別的申請人,在他非法工作期間,於2013年被移民執法局逮捕,於2015年被一位移民法官判移送出境令,他沒有上訴。現在,他有資格在美國遞交I-212重新入境的申請文件,經批准後,再遞交I-601A豁免文件,如果兩份都被批准,他先前的移送出境令和在美非法居留的問題,不會在領事館面談時對他不利。
其它相關改變
其它與2013年規則的相關改變包括:1)美國國安局刪除其先前堅持的要求 – 倘若移民局「有理由相信」申請人可能會在簽證面談時,因其它不符資格的理由,會遭領事館拒絕,可以拒絕I-601A豁免案件;2)國安局並刪除申請人不能在2013年1月3日之前安排移民簽證面談的需求。
刪除這些要求的原因是:許多批評家認為規定不公平,指出「有理由相信」過於主觀,而且美國移民局常太嚴格,只因懷疑就拒絕申請案,而不是以適當的法律來裁定判決。
美國國安局在最終規則同意刪除這個標準,因為最終決定通常是由務院在面談時決定及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在入境關口的決定,任何由美國移民局對其它不得入境的評估只會導致申請人產生更多的困惑。
綜上所述,新的I-601A擴大豁免規則是奧巴馬總統對人在美國的無證移民提供的解決方案,成功橫跨連接希望以人道主義來解決美國移民制度以及認為存在行政越權的人士認知,希望能繼續下去。(本文由李亞倫律師提供,因篇幅限制,部分內容有更改)◇
責任編輯: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