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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新聞

舊金山撤旗案中 離奇的「證物調包」事件

邵宜台律師。(邵宜台提供)

【大紀元2016年07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霖昭舊金山報導)「像從天而降一樣,恰恰幫了原告大忙。」原告律師邵宜台不可思議地說。

舊金山撤旗案,在7月25日終於有了判決結果——被告方(撤旗者)敗訴。在案件過程中,發生了一件離奇的證物被調包事件,裝有幾張歷史照片的信封被人做了手腳,換成了其他的10頁紙。調包人的意圖是以此提供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殊不知這10頁紙卻成了他(們)敗訴的關鍵證據——「第46號證物」。

2013年5月25日,駐美中華總會館通過了一項動議,撤下了懸掛在會館內的青天白日旗。10月份,時任執行撤旗的輪值總董被提出異議的商董告上法庭,認為其通過撤旗動議違反章程,法院最後判決原告勝訴。

第46號證物

2015年9月11日,原告律師邵宜台在被告律師的辦公室收集口供和證據。當時,中華總會館的資料保管員謝帆當面確認了幾張會館歷史性照片,這些照片可以佐證中華總會館與青天白日旗有著悠久歷史淵源。這些照片作為原告的證物,由法庭書記員做筆錄和驗收保管。

兩天後,邵宜台發現物證被調包。其中照片被換成了一份10頁紙的商董簽名。口供文檔也被做了手腳,謝帆表述出席會議人數的「48」人變成了「47」人;他原先承認的一共48位商董當天出席會議的4頁簽到表的證物,也被換成了只剩下1頁的簽到表!

 

開庭時,邵宜台曾向法官提出,必須調查改動口供和掉包證詞證物的幕後黑手,因為錄口供當天的參與者,包括被告、法庭書記員、翻譯等人都是被懷疑對象。

對法庭資料動手腳、阻礙司法公正是一項重罪,但此合理要求後來卻不了了之。邵宜台表示,當天錄口供地點是被告方律師高鈐執意限定的。高鈐特意要求那天的口供必須在舊金山的進行,最後選定了在他本人的辦公室。

 

錄口供午休時,被告律師高鈐突然提出在辦公室要大家一起午餐,書記員與翻譯等人都在一起吃了飯。「我像平時一樣離開沒有聚餐,」邵宜台說,「被告律師邀請原告律師、被告、證人和所有法庭工作人員一起吃飯,這很反常。」

私下收集的商董簽名

邵宜台表示,在法院判決理由書中被提及的「第46號證物」,就是調包者提供的內容。這份調包後的文件,表面上看,是一份中華總會館55名商董中,簽名人數達到半數的證據。原來,這是一份不知道在什麼情況下收集的商董們的簽名文件。

這份文件共有10頁紙,其中5頁是中文原文,另5頁是英文翻譯。每頁紙的底部都是支持這項動議的商董簽名,5張紙一共加起來有33名商董的簽名。

 

這份證物沒有標註簽名時間,沒有在中華總會館的會議上出示過,也從未出現在會議記錄中出現過。這只是有人想通過私下調包,提供額外的有利於被告的內容。

 

但是,按照法律規定,私下收集簽名的文件,必須要獲得所有55名成員的自願簽名同意才能生效。所以,「第46號證物」不能做為支持撤旗的證物。

原告律師「渴望的證據」

但是,這份私下收集的簽名文件卻成了原告律師「渴望的證據」。

事情是這樣的。原來,在邵宜台接管本案前的原告律師,不知道為什麼,在提起訴訟前並沒有履行起碼的法定步驟,即向被告方「請求對方更正錯誤事項」(Demand to cease and desist),這也是勝利堂的案子部分沒有勝訴的一大原因。撤旗案也可能會因此原因而敗訴。

說是邵宜台「渴望的證據」,是因為這份私下收集的商董簽名,是投票過後由被告收集的;所以,這些簽名文件作為「第46號證物」,可以構成補足前律師疏漏之誤,免除了法定的「請求對方更正錯誤事項」這一關鍵步驟,使得撤旗案訴訟得以順利進行下去。

最終,「第46號證物」在初審判決理由書和最終判決理由書中,都被法官認為是對原告有利的有效證物。所以,才有7月25日的法庭最後判決:撤旗案原告勝訴。

 

「掉包者弄巧成拙。」邵宜台說。

責任編輯: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