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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懷孕沒離境

華女申請入籍加拿大失敗 兩次上訴未果

很多人以為入籍或者不是那麼複雜的一件事,在居加時間上,往往有人想鑽空子。圖為入籍儀式。(周月諦/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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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7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月諦報導)一名中國移民在加拿大申請入籍時公民法官懷疑她離境8個月,未批准入籍。她自稱懷孕了,連續臥床幾個月,不可能離境,但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公民法官兩次拒絕她的申請,聯邦法官駁回了她的上訴請求。

法院文件稱,中國公民黃女士在2003年5月登陸加拿大,同時成為永久居民。她在2009年4月申請入籍。

黃女士表示,她在2005年4月至2009年4月期間在加拿大住了1108天,比移民部的最低要求多13天。

當時的《公民法》規定,永久居民必須在申請入籍前在4年內住滿3年(即1,095天)。申請者移民前在加拿大住的每一天被算作半天,移民後在加拿大住的每一天被算作一天。

公民法官在2014年10月做出決定,黃女士不能成為加國公民。她隨後到聯邦法院上訴。聯邦法官要求另一位公民法官重新審理她的申請。

2015年11月,另一位公民法官再次拒絕了她的申請,主要有兩個原因。

第一,公民法官發現黃女士的證詞前後矛盾。例如,她報稅時說是單身,但其他文件顯示她已婚。她以前說她在2005年4月至2009年4月期間沒見過她的前夫,但後來說她的前夫不止一次來加拿大看望她。

第二,公民法官懷疑黃女士在2006年1月至9月期間離境。

為證明自己那段期間呆在加拿大,黃女士提供了收入證明、租房協議、租金收據和房貸的付款證明。她在2006年的收入主要來自利息和投資,工作收入(employment income)只有572元。法官說,這些材料不足以證明她在2006年連續8個月住在加拿大。

黃女士還提供了她的銀行帳單和青年基督徒協會(YMCA)會員卡。帳單顯示,她在2006年1月至9月期間只取過一次錢,只有一次消費記錄。會員卡既沒有具體日期,也沒有任何出勤記錄。法官說,這些材料不能證明她在2006年連續8個月住在加拿大。

黃女士進一步解釋道,她在2006年通過體外受精的方式懷孕了。按中國人的習俗,她必須臥床休息幾個月。她在2006年4月至8月期間一直在床上靜養。法官說,她沒提供有關體外受精的文件,所以不能證明自己在加拿大。

2015年11月,公民法官再次拒絕黃女士的申請後,她再次到聯邦法院上訴。

聯邦法官黛納(Alan Diner)在今年7月駁回了黃女士的上訴請求。這意味著她不能入籍。黛納說,她沒能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

新《公民法》秋季實施

移民、難民及公民部長麥家廉(John McCallum)告訴《大紀元》:《公民法》改革獲得了國會的批准。他估計參議院將在今年秋季批准這項改革。政府隨後將實施新《公民法》。

即將實施的《公民法》表示,移民部降低對入籍申請者居住期的要求,從申請入籍前的6年內住滿4年縮短到5年內住滿3年。另外,部分長者和小孩不用參加語言和入籍考試就能成為公民。18歲至54歲的申請者須通過語言和入籍考試。現在的規定是14歲至64歲須通過這兩項考試。

責任編輯: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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