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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電玩店與國中小距離 台大法官: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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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24日訊】(中央社台北24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做成第738號解釋,認定台北等3縣市限制電子遊戲場業應距離國中小學800到1000公尺的規定屬於合憲。

本案緣於台北市、台北縣(現新北市)、桃園縣(現桃園市)的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分別規定電玩店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醫院800到1000公尺不等,引發8家電玩業者不滿,認為這牴觸憲法工作權、營業自由、違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聲請釋憲。

但大法官認為,台北等3縣市為了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而訂定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立法目的正當,採取距離限制是必要的手段,況且是為了追求公共利益。

大法官認為,相關自治條例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原則,也未侵害商業自由,因此做成合憲解釋,但地方政府應審酌客觀環境變遷,隨時檢討並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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