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05月11日訊】(中央社台北11日電)全教總今天表示,防制校園霸凌早已明訂在「教育基本法」,而教育部日前又要求縣市教育局處和各級學校將霸凌防制準則納入教師聘約,根本多此一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日前要求各縣市教育局處、各級學校,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至第9條,自105學年第1學期起納入教師聘約,並要求各縣市教育局於6月30日前將「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審查統計表」函報國教署。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示,各級學校行政同仁、教師過去為配合各種行政指導與校務視導,每每疲於奔命、影響正常教學,現在國教署要求函報統計表,又是個典型例子,在各界籲行政減量、讓教師專心教學的聲音下,顯得格外諷刺。
全教總指出,防制校園霸凌是中小學的重要校務,早已明訂於「教育基本法」,「教師法」也將「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等列為不適任教師條款,根本不必要另外納入教師聘約,教育部根本多此一舉。
為使校園行政減量,教師安心教學,全教總建議教育部修正「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刪除霸凌防制納入教師聘約的相關規定,在此之前依對等協商原則,尊重各校與學校教師會協商結果,並停止「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審查統計表」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