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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議長賄選案 李全教判刑4年職位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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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22日訊】(中央社)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被控議長賄選案,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議長職務停職。

李全教被控與台南市議員郭秀珠搭配參選議長、副議長時,涉嫌透過6名白手套,向多名無黨籍及民主進步黨籍議員期約賄選,被台南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另有7人同案遭起訴。

台南地院下午宣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前台南縣西港鄉長卓華民有期徒刑1年8個月,支付公庫新台幣30萬元獲緩刑;市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有期徒刑1年8個月;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有期徒刑8個月。

其餘4名被告,郭秀珠、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與郭秀珠服務處執行長林聰彬獲判無罪。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李全教因賄選案遭判處有罪,議長職務停職,議員職權也停職。

除議長賄選案,李全教還涉及議員選舉賄選案,被台南地檢署及競選對手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台南地方法院1月21日判決李全教當選無效,李全教提出上訴,正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中。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議長涉及賄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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