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04月18日訊】(中央社台北18日電)離婚夫妻申報綜所稅時,若有扶養未成年子女,可列報扶養免稅額,不過國稅局表示,僅有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的那一方,才可列報子女扶養免稅額,不可重複列報。
國稅局表示,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其未成年子女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其父母扶養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進行協議,對於無法進行或達成協議者,應以離婚夫妻各別提出的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為認定標準。
國稅局說明,實際扶養事實認定,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判斷申報扶養者對受扶養親屬所盡行為或財產管理、負責教育及學習、支付教育或扶養費用、負責安全保護等等,進而認定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准予認定其申報系爭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國稅局舉例,A與其前妻B於102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所生之女C由A監護,後經法院裁定改由B監護。A及B分別辦理104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2人均列報C的免稅額8萬5000元,重複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審酌B除取得對C的監護權外,並與C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照顧,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實際扶養客觀事實,因此否准A列報C的免稅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夫妻雙方重複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倘雙方提出之扶養事實證據相當,且經國稅局依職權調查結果仍無從判定者,如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的子女,該局會先依監護人;無監護人,則依與申報扶養子女同居人。已成年子女,則依其所出具證載明申報年度扶養人的證明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