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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評論

高智晟:就關涉倪玉蘭案情形與莫先生商榷

【大紀元2016年04月13日訊】莫先生身旁實在地有個厲害而籌算精明的妻子一一可使莫先生在任何全球矚目的案件中完滿獲譽而完滿保全自身。這大概是莫先生也不會否認的!

這簡直無可非論!但倪玉蘭案中的上述情形是確實的,則我們有必要對以往的認識重新評估。

必須特別聲明的是,我與莫先生本身斷無惡意。與其本人,我們只在一些會議場合照過面,但也許有著同樣的直覺,大家都沒有攀談,更無有建立聯繫的意思,故,迄今為止,我與莫先生從未有過直接往來一一便是簡單的言語方面。

作為一種路徑策略,莫先生從不進行制度批判,從不對黑暗反動的司法現狀本身予攻擊亦無可厚非,畢竟人各有志。但看了倪玉蘭女士的遭遇,我不禁有了要說幾句的意思了,因為倪玉蘭女士的先生與我所尊敬的曹順利女士被莫先生妻子從辦公室趕出來這樣的,令人屈辱的遭遇同樣曾經發在我的妻子身上。我的親人向我哭訴過這種令人難以置信的經過。

一方面,人在困厄季,直面並承受世人嘴臉的快速轉換是必然的局面;另則,我總以為是彼時莫夫人偶然的失禮之舉,便安慰了我的親人一一忍耐便是了。

看了倪玉蘭及其親友的遭遇,我有必要指出此間的不恰當之處。

一,刑事訟爭中結構性的當事人是控、辯雙方。律師在刑事控審階段行使的是辯護職能一一而非系辯護的權利本身一一辯護權利屬於被告人即律師的委託人。律師在刑事訴訟控辯態勢中並不作為獨立的一方存在,其在特定案件中的辯護人角色,是該案中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被告人之辯護權的衍生物,是基於被告人的委託而產生,是委託人的代言人,這是律師的一般常識。

二,委託人對罪與非罪的意思表示是律師辯護工作的基礎。在刑事追訴階段,行無罪辯還是有罪辯的問題,是辯護人與委託人的最核心的話題,也是構成委託人與辯護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最核心基礎。直至出庭前都不讓委託人及其親人得知律師辯護思路,向當事人親眷保秘案情,這種作法前所未聞,使人目瞪口呆。恕我直言,這很難使人相信這是非共產黨員以外的人能幹得出來的事一一奇葩國里奇葩事。這種作法不論在這個星球的任一個角落,都算得上是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更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中共刑訴法是全人類最反動的刑事程序法之一,但其在法律文字方面依然沒好意思將被告人的親眷排除在外,依然在書面上規定了在刑事追訴的各階段當事人親眷的直接委託律師的權利。作為當事人委託的律師,卻將當事人親屬排除在知情之外(除涉及個人隱私外),之不僅違反合同法,從倫理角度看也是非文明的及有礙人道的。

四,尚不清楚莫夫人在委託合同里是個什麼角色?但無論如何,驅逐當事人及其親人離開的作法是野蠻的一一沒有比這更貼切的說法!我的親人被莫夫人驅趕出門後曾憤怒質問:〞既然怕成這樣,為什麼要接手案子?〞看到倪玉蘭及其親人的遭遇後能得出的結論是,莫夫人從辦公室驅逐當事人離開的事並非偶然之舉,希望今後能避免這類事一再發生。

我們這些人,只是身處在對反動當局野蠻迫害的作為人的反抗中,並不自認為我們的人格尊嚴也具有了可被恣肆踩踏的特別能力,更不承認我們尚連世間基本的是非判斷感情都不再有。

作為同行,我們比任何人都心知肚明一一我們目睹,甚至經歷了大多的,以法律名義肆虐的司法邪惡。毫無制約的,凶殘冷醅的〞黨的政法幹部隊伍〞們製造了太多的昧滅人性事件,倪玉蘭案是其中的典型。

我的經驗是,在每個具體的案件中,在我的主觀上,在絕大多數情形里我不是在尋找,實踐或服務於正義,而是與我的當事人及其親人們共渡難關,刻意警戒自己,不可於他們以絲毫不恰當的,不合理的傷害,人格方面於他們保有著敏感卻不顯聲色的尊重!

看了倪玉蘭及親人遭遇後於衷傷中寫下上述議論,願與莫先生共勉一一這是每個意圖參與公共事務者必須面對的一一雖然有時是真言逆聽!

2016年4月13日於陝北村裡。

責任編輯:張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