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眉陳更:「楊乃武與小白菜」與長沙許、張冤情之對比
【大紀元2016年03月07日訊】同治年間,楊乃武與小白菜被懷疑通姦殺夫,在刑訊逼供下認罪,身陷死牢,含冤莫雪。此案驚動朝廷,在數度更審後雖還予清白,然而兩人受盡酷刑折磨的悲慘遭遇,令人不勝唏噓。此案為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筆者近日研究,深感清末乃農業社會,人情、信息、社會關係、辦案手段都較為簡單,其所謂奇案、冤案,從程度上說都遠不及長沙許俊偉、張建英合同詐騙一案。
現介紹楊乃武與小白菜一案,與許張之案作比。
楊乃武,字書勳,又字子釗,浙江省餘杭縣餘杭鎮澄清巷人,家世以種桑養蠶為業,性格耿直,為癸酉科鄉試舉人,人稱「楊二先生」。為人耿直,指斥惡官,得罪知縣劉錫彤。
小白菜,即畢秀姑,綽號小白菜,為葛家童養媳,長得白皙秀麗;因穿白衣綠褲,人稱「小白菜」。緣家貧,小白菜與丈夫葛品蓮無處居住,租楊乃武家房屋棲身。楊乃武教畢秀姑識字唸經,於是街坊有「羊吃白菜」的流言。
小白菜的丈夫葛品連有流火宿症。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初七,葛品連舊病復發。又兩日,葛品連暴斃,因氣候溫暖,屍體多烏紫,驗屍仵作認為是砒霜毒殺。知縣劉錫彤拷訊小白菜,誘使小白菜承認與楊乃武通姦,謀殺親夫。小白菜不堪拷掠,供稱初五日楊乃武送砒霜,毒死其夫。
同治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知縣劉錫彤將楊乃武三次夾棍。楊乃武數次昏死,屈打成招。劉錫彤將供詞「死者口鼻流血」改為「七孔流血」,並將一等人犯押解杭州府繼續偵訊。
楊乃武之兄證明初五日楊乃武在外有事,根本不在餘杭城裡,如何送藥;楊乃武招認從愛仁堂錢老闆那裏購得砒霜,可愛仁堂是小店,不曾賣過砒霜。劉錫彤仗著與杭州知府陳魯關係親密,又經多次嚴刑逼供,對錯誤差池,一一彌補。
最後陳魯以通姦殺夫之罪判決「楊乃武斬立決,小白菜凌遲處死」。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六,上報浙江按察使蒯賀蓀。
楊家不服,到杭州喊冤告狀,可官官相護,沒人聽他們的。楊乃武胞姐楊淑英(菊貞)後到北京告狀,剛至都察院,被「截訪辦」截住,問都不問,交回地方處理。
楊淑英曾在兵部右侍郎夏同善家做過保姆,很受同情,透過夏同善與刑部份管浙江司刑獄林文忠將案卷送至軍機大臣兼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翁同和手裡。翁認為疑點重重,在老佛爺面前道說。後慈禧太后下旨,刑部令浙江巡撫楊昌浚重新審訊,並遣監察御史王昕私訪民間,得知愛仁堂並無砒霜可賣。
此前,楊昌浚用夾棍夾斷了楊乃武的腿,楊乃武再次屈打成招,遂固其前案。監察御史王昕將私訪民間所得情報照知楊昌浚後,楊昌睿為保面子和曾參加審訊的官員們的烏紗帽,竟依仗左宗棠擁兵邊疆之勢,仍以「通姦謀命」上奏。
清廷委浙江學政胡瑞瀾為欽差大臣,重審此案。但胡對刑法無知,敷衍上諭,劉錫彤又用重金賄賂了胡瑞瀾左右官員,繼續嚴刑逼供。小白菜受不了燒紅銅絲穿乳極刑,再次誣供楊乃武指使殺人。胡瑞瀾以為:「案經反覆推究,供詞僉同,並無濫刑逼供之事。即照本律科斷,楊乃武斬立決,小白菜凌遲處死。」
監察御史邊保泉對胡瑞瀾的做法看不慣,上奏朝廷,彈劾胡瑞瀾覆審草率。
同治十三年(1874年)九月,楊淑英第二次進京,由夏同善引薦,求遍浙江籍在京官員三十餘人。夏同善會同王昕親自上疏,為楊乃武平反。同年十二月十日,《申報》載:「本館近兩日連錄餘杭詹氏都察院奏請敕刑部覆審呈稿一紙。此案干係重大。核其大略:『該縣民葛品連於十月初九被乃武妻小白菜加毒斃命,葛品連母疑而告縣,呈內唯畢氏是指。知縣驗勘訊情,擬以舉人楊乃武與小白菜通姦,與伊夫構嫌,因辦毒藥使該氏毒死其夫。』」其它多報亦登出。
光緒二年(1876年),刑部尚書桑春榮親審此案,開棺重新驗屍。葛品蓮棺槨由浙江迅速運到北京,為保全證據,每到一地,層層加封。在刑部任職六十年的老仵作照《洗冤集錄》說法,證實葛品連並非毒發身亡,乃得病而死,只是骨頭表面發霉。光緒三年二月,震驚朝野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宣告終結,楊乃武與小白菜獲無罪出獄;但因在獄中多次被嚴刑拷問,已一身傷殘,而且連功名也不能恢復。
清廷對涉事官員的處置以寬大為懷。除劉錫彤發配黑龍江充軍(未登程而身亡)之外,胡瑞瀾、楊昌浚以下三十多名官員均只處以撤職處分。他們大都是出身湘軍的「兩湖派」將領,左宗棠的「兩湖派」勢力因之而受到打擊。此案中有江浙派與兩湖派鬥爭之說,因翁同和等主張徹查此案的官員為江浙派。
在此事上,上海的新聞報章《申報》,連續報導此案,計80餘篇,矛頭直指朝廷官官相護,暪上欺下,是中國媒體實行輿論監督的濫觴。同時亦驚動兩宮太后與恭親王奕䜣,下令重審此案。
所未述及者,愛仁堂老闆錢坦,作為證人理應在重審中出庭,但稍在此前,被關入獄中,蹊蹺死亡。
楊乃武晚年以植桑養蠶度過餘生,1914年9月患瘡疽,不治身死。畢秀姑回到餘杭,出家為尼,法名「慧定」,卒於1930年。
二、許俊偉、張建英案件梗概
這起合同詐騙案涉及三位當事人:章勝漢、許俊偉、張建英。其中,張建英和章勝漢是湖南省慈利縣同鄉。
經張建英介紹,2004年9月章勝漢認識了許俊偉。之後,許和章成為合作夥伴——雙方的合作起始於轉讓和受讓一塊土地的使用權。
許和章約定的那塊土地的使用權原本不歸轉讓方,而是屬於湖南華城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華城公司)所有。在和章勝漢的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協議之前的2004年7月12日,許俊偉的好房子公司與華城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這是許俊偉與章勝漢進行商業合作的前提。
華城公司的那塊土地的歷史要追溯至1992年。
1992年,湖南省政府和長沙市政府決定開發建設長沙馬王堆古漢城項目。為了該項目的配套工程——居住區的建設,有關部門批准成立了華城公司並批給該公司576畝土地。曾任省政府秘書長的一位名叫賀遵政的人出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華城公司運行不暢,債務成堆,2004年初其名下土地被法院查封,欲行拍賣。而在此前的經營過程中,其固有的576畝土地中的273畝被政府無償佔用。後來,經多年爭取,華城公司耗資1000多萬元蓋了8棟安置樓,為600名居民搞拆遷安置,長沙市政府將紅線外91畝集體土地補償給了華城公司。
在上述背景下,許俊偉與章勝漢針對這91畝土地展開了合作。
許和章簽訂合作協議不久,即2005年5月,華城公司被湖南明程投資公司(簡稱明程公司)整體收購,並變更登記為明程公司。為保證與章勝漢所簽協議書的履行,許俊偉和張建英於2005年7月16日以湖南省中意水務和香港展偉兩家公司的名義收購了明程公司,取得了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原華城公司的一切財產權利。中意水務是許俊偉和張建英兩人的公司,香港展偉公司是許俊偉以其妻子黃曉英的名義成立的公司。也就是說,中意水務公司和香港展偉公司收購的明程公司,其全部股權構成無外於許俊偉、許妻黃曉英和張建英三人之間。
在公司進行購併期間,許俊偉一直按照有關領導的批示精神在對91畝土地申請辦理紅線手續。無論是在原華城公司還是後來因購併進入明程公司後,一個名叫趙建龍的經理始終負責辦理91畝紅線外土地的相關手續。
趙建龍證明 「這91畝紅線外土地,都已經辦理了規劃藍線手續,就差國土局紅線手續這一道關了。」「我負責新增地的工作。」原華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賀遵政在改制後的明程公司擔任高級顧問,他在許俊偉因詐騙罪被抓前一日,2006年6月6日,在湖南省公安廳經偵大隊接受詢問,詢問筆錄載明:「紅線外91畝土地,其中23畝已經圈定,68補償款已到位,正在拆遷騰退。」
趙建龍經理遞交申請材料後,取得了兩份長沙市國土局的《業務諮詢與調查收件回執單》,回執單顯示,被拆分為23畝和68畝的上述91畝土地相關手續的「入窗」時間分別是2006年1月26日和5月22日。回執單載明,在25個工作日即可辦理紅線手續。出人意料的是,就在91畝土地手續「入窗」,章勝漢和許俊偉之間的合作目的即將實現時,許俊偉卻在2006年6月7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刑拘了。
原來,在此前的2006年5月15日,長沙市國土局向長沙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二大隊舉報好房子公司詐騙章勝漢4000萬元;次日,章勝漢以許俊偉「虛假土地」向該大隊報案。據後來發生的事實,人們說許、張事件是政府某些人員與章勝漢結合在一起,共同謀劃之下發生的。在許俊偉被刑拘半年後,張建英也被以涉嫌詐騙刑拘。2007年1月18日,張被以涉嫌合同詐騙罪逮捕。
法院審理認為,許俊偉和張建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偽造文件,虛構「有土地」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章勝漢財產,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2008年11月18日,長沙市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對許俊偉和張建英判處無期徒刑。2009年2月19日,湖南省高院裁定駁回許、張二人上訴,維持原判。
許張二人被送入監獄服刑後,章勝漢申請人民法院強執執行許、張的財產予以賠償,其申請執行的目標卻是許、張二人明程公司的土地。因與判決的認定直接衝突,一審法院長沙中院不敢執行。湖南高院指定章勝漢家鄉的慈利縣法院執行此案。慈利縣法院的《執行裁定書》查明:2007年11月,長沙市芙蓉區政府以原華城公司(明程公司)的身份將其47.545畝土地轉讓給長沙信天公司,獲得轉讓款3200萬元,轉讓方華城公司(明程公司)名下蓋的是芙蓉區政府的公章,簽字人是副區長彭再魁。慈利法院認定芙蓉區政府的轉讓行為無效,將47.545畝土地查封,欲執行給章勝漢。其後,長沙信天公司提出執行異議。慈利縣法院在另一份執行裁定書中重複了上次查明的事實,認為查封正確,最後作出決定,稱:「湖南高院從維穩出髮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經討論,予以解除。」章勝漢接到解除查封的裁定,當天吐血死亡。南方週末以《被『維穩』的法院裁決,『頂牛』法官揭執行內幕》為題予以報導,振動中國。南方週末只述章勝漢的冤枉,未揭示許、張有地而按無地認定,判處無期徒刑的蹊蹺。
2014年12月,北京律師陳更代許、張的近親屬向湖南高院遞交了慈利法院的執行裁定書、章勝漢的聲明書、芙蓉區政府違法轉讓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訴,要求啟動再審程序。2015年12月24日,湖南高院作出《駁回通知》,稱:「你們提供的證據即使證明有地,也不能否定詐騙。」駁回再審申請,要求息訴[1]。
三、兩案冤結形成過程之對比
1、拘捕程序對比:
「小白菜」案發生在清代,當時沒有立案、拘捕程序的法律規定。該案是由小白菜丈夫葛品蓮母親報案引起的,除申報以外的直接證據資料記載,報案矛頭未指向小白菜。
2006年6月7日晚11時半章勝漢將許俊偉扭送入公安局,次日以詐騙罪拘留。長沙公安局曾兩次按照合同詐騙罪報請檢察院批捕科批准逮捕。檢察院批捕科認為是經濟糾紛案件,不屬於刑事犯罪,堅持拒絕批捕。
2006年8月9日,許俊偉以虛報註冊資本罪被批准逮捕(好房子公司曾以虛報註冊資本被行政罰款60萬元,已交納,按照法律規定一件事情不做兩次處理),同月以「合同詐騙罪」提出起訴意見,經檢察院兩次退卷補充偵查,2007年初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
從一二審審判情況看,許俊偉涉案事實與虛報註冊資本罪無關。2008年11月18日,長沙市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對許俊偉和張建英判處無期徒刑。2009年2月19日,湖南省高院裁定駁回許、張二人上訴,維持原判。至今,許俊偉以「合同詐騙罪」在郴州監獄服刑。
合法批捕是合法判決的基礎,許俊偉缺乏合法批捕,所以應當認為現在許俊偉不是合法服刑,而是遭受非法拘禁。
2、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對比:
小白菜案件是由小白菜丈夫葛品蓮母親報案引起的,報案矛頭雖未指向小白菜,但知縣劉錫彤對小白菜立案訊問是符合情理和當時法律的。
許、張案件中,章勝漢的《報案材料》稱:「據我初步瞭解,明程公司2005年7月才將土地轉讓給(許俊偉)好房子公司,而好房子公司與我簽訂土地轉讓協議比這早幾個月,已構成事實上的欺騙。」許、張有土地,許、張與章的糾紛是合同經濟糾紛而是不合同詐騙已經表現在《報案材料》中,長沙公安局予以刑事立案是錯誤的;其後的審查起訴、刑事審判均為沙上高樓,缺乏應有的基礎。
章勝漢的報案材料說「明程公司2005年7月才將土地轉讓給(許俊偉的)好房子公司」是得到任職華城公司老總十五年之久的賀遵政的《詢問筆錄》證實的。賀於2006年6月6日在湖南省公安廳所作的《詢問筆錄》中明確說:「23畝已經圈定,68畝已補償到位,正在拆遷騰退。」次日,即6月7日,以「虛假土地」為由對許俊偉予以刑拘,立案偵查,事屬蹊蹺。
3、刑訊情況對比:
「小白菜」案件,最典型的特點是屈打成招,但中國古代社會,拷掠是最重要的訊供方法,若無特別情節,並不違法。
許、張案件,從卷中資料看,張建英提出有毆打逼供情節;但總體看來,逼供不是案件特點。
4、鑑定情況對比
「小白菜」案件中,仵作的屍體鑑定出現了根本性錯誤,將疾病性死亡,誤斷為砒霜中毒,知縣劉錫彤更將「口鼻流血」改為「七竅出血」,加劇了鑑定的錯誤。
許、張案件涉及鑑定報告兩份,一,財務鑑定報告,二,字跡鑑定報告。財務鑑定報告是客觀的,章勝漢的4000萬元投資款絕大多數支付給明程公司的股東單位及債權人單位。一審判決、二審裁定的錯誤不是因為財務鑑定報告不正確,而是隱瞞了這些受款單位是明程公司的股東單位和債權人單位——華城公司已經被人購併,並更名為明程公司,付出這些款項是為了購併明程公司,從而取得前華城公司的土地。
字跡鑑定報告是錯誤的,鑑定結論為:《承諾書》和《致好房子公司及合作單位的函》上的簽名不是章勝漢所寫,章勝漢死前給許俊偉出具的《聲明書》說:「三份文件上的是我的真實簽名,公安鑑定不正確!」
字跡鑑定報告是兩級法院認定許、張二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重要證據之一。但這份鑑定是錯誤的。憑直觀,被鑑定的字跡結構走勢,運筆文法與章勝漢素日文字毫無差別。
5、事實認定情況對比:
十月初五日,楊乃武不在餘杭城裡,與小白菜供招十月初五日楊給她送砒霜不相符合;愛仁堂是小店,從不銷售砒霜,與楊乃武供招從愛仁堂購取砒霜不相符合;知縣劉錫彤和知府陳魯重新搓合口供,串連證詞,使二人罪名成立。
與小白菜案件中斷案人捏合證據的情況不同,許、張案件是面對證據卻對證據的直接意義置之不理,錯誤因此發生。
許、張案件中,一審法院讓賀遵政、趙建龍的證言和辦理土地手續入窗回執單明明白白地放在卷中,認定事實時卻不讓這些證據發揮一點兒作用;於是,不承認許、張二人的明程公司擁有土地,完全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
更嚴重的是,購併擁有土地的公司從而取得該公司擁有的土地,是我國購併土地的最普遍的方式;一、二審法院卻對此常識裝模糊,稱:「許、張將章勝漢的款項用作『購買(成立)公司』,卻沒有用作購買土地」,因而構成詐騙。關於「明鏡高懸」,中國的戲劇似乎應有新的寫法:「章勝漢讓你買桃,你卻給他買了棵結滿桃子的桃樹。大膽刁民,你還不老實招認詐騙?!」
財務鑑定報告存於卷中,一、二審判決、裁定拒絕這份證據的本質意義,只承認它的表面意義。判決書和裁定書依據財務鑑定報告羅列了許、張二人將章勝漢的4000萬元轉往甚麼甚麼單位;但拒談這些單位與明程公司的關係——這些單位都是原明程公司的股東單位和債權人單位。拒談這些單位與明程公司的關係,人們便不知道這些款項是為購併明程公司而付,當然不知道是為購買土地而付。
湖南、長沙兩級法院,駝鳥埋沙,蒙著頭說一番胡話,為中國戲劇發展提供了新的寫作素材!
6、案件之外發生的自然事實的對比:
小白菜案件中,她的丈夫葛品蓮確實死了,他沒有在餘杭城滿大街跑。
許、張合同詐騙案中,在檢察院指控許、張的明程公司沒有土地,對章勝漢實施合同詐騙的同時,芙蓉區政府將明程公司的土地轉讓給長沙信天公司和長沙凱投公司。當其時者,兩個公司正在許、張二人的明程公司的土地上建設「紅橡花園」和「東門一號」——這相當於官府說小白菜和楊乃武毒殺葛品蓮的時候,葛品蓮正在餘杭城的豆腐坊裡製作豆腐!
7、兩案證據對比:
小白菜案件中的證據,除仵作的屍體檢驗報告具有法定形式之外,其它皆是相關人員的證詞、口供等,證據缺乏規範性,為可變證據。
許、張案件中,明程公司辦理土地手續的《入窗回執單》是長沙市國土局蓋有大印的規範文件。事情發展到申訴階段,章勝漢申請執行過程中產生的慈利縣法院的執行裁定書(查封裁定和解除查封裁定)則屬於形式規範、效力極高的證據材料——該裁定書證明明許、張二人受審期間,芙蓉區政府將明程公司的47.545畝土地非法轉讓給長沙信天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據此規定,許、張二人擁有土地已是不爭的事實,無須再作證明。
8、葛品蓮屍體與許、張案件中土地的證明意義上的對比:
證據是一個廣義的概念,訴訟法學中,凡可證明案件客觀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在小白菜案件中,葛品蓮屍體屬於終極證據,是不是畢秀姑(小白菜)和楊乃武二人毒殺,靠葛品蓮屍體作終極說明。慈禧太后所派出的欽差大員最終是對葛品蓮屍體作出重新鑑定,並以之確定楊乃武和小白菜無罪。
許、張案件中,土地是終極證據,是許、張二人有沒有土地的終極說明。
屍體可以腐爛,土地無法消滅;屍體的體量有限,許、張二人的紅線外91畝土地卻是一個廣闊的存在;屍體隱於地下,人不願視,91畝土地在長沙火車站附近,熙熙攘攘,燈紅酒綠。
屍體作為證據可以消滅、可以隱匿;土地永存,無法遮蓋。
9、邏輯自洽的對比
在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件中,歷經五個程序的審理(餘杭、杭州、刑部指令浙江巡撫、學政、刑部親審),雖然冤結天大,但沒有出現「即是證明葛品蓮非你所殺,仍然否定不了你們的殺人」的此類判詞。也就是說,事實上雖然說不通,但判詞在邏輯上是自洽的。
湖南高院在陳更律師代理近親屬所提出的申訴中,其駁回通知稱:「即是證明有地,也仍然是詐騙」,在邏輯上是不能自洽的。邏輯自洽是法律文書的底線。
綜合言之,許、張冤案之奇,超過《楊乃武與小白菜》。歷史發展,人類也在發展。人類發展,人類故事也在發展。三湘之地人傑地靈,在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下創造了更加離奇的新的司法故事,劉錫彤、陳魯、胡瑞瀾、楊昌浚之類地下有知當歎息也!
這樣的發展是有益的,如前所言,為中國戲劇發展提供了嶄新的寫作素材!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三月六日再修於北京
[1]本文中關於申請再審及其結果的內容,是2016年修文時所補。
——轉自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