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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公司犯妨害風化罪得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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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3月31日訊】(中央社台北31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司或商業負責人若因業務犯刑法妨害風化、妨害自由等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得處該公司勒令停業。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表示,為遏止不法業者利用公司、商業等營業場所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這次修法中增訂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上述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勒令歇業,以避免違法營業行為死灰復燃。

另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也將條文中「幼稚園」文字配合修正為「幼兒園」。初審通過後,提交院會討論前不需經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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