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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防衛?想被認定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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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3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43歲福州男子鄭盛(Sheng Z Zheng,音譯)用菜刀砍傷16歲兒子一案,陪審團下午退庭商議,期間曾就被告「一級企圖攻擊罪」與「自我防衛」的法律定義向法官提問。

法官解釋,一級企圖攻擊罪(Attempted Assault 1st Degree)的定義是持武器有意地試圖攻擊或威脅他人,幾乎對對方造成嚴重傷害甚至人身危險,而二級攻擊罪(Assault 2nd Degree)是持武器故意攻擊導致身體傷害。二者的區別在於傷害的程度。

比較難分辨的是「自我防衛」。想被認定自我防衛,需要兩大要素,法官向陪審團條分縷析的說,一是被告相信不法侵害即將發生,二是行為人出於合理的自我防衛,認為有必要這樣保護自己。法官還說,區分正當防衛與互相鬥毆的標準是「無路可退」,自衛者主觀上不能有鬥毆的故意(initial aggressive)。

具體的說,如果鄭盛相信兒子鄭大明打算用致命武器攻擊他,即便對方還沒有開始攻擊,但考慮到對方攻擊手段的危險性、殺傷力(帶著致命武器),在眼看他的攻擊行為即將發生的時候,如果鄭盛先發制人攻擊對方,可以主張是「自我防衛」。但如果對方是用拳頭,空手打你,你用刀子攻擊對方,把對方砍傷, 那「自我防衛」就無法成立。

針對這一點,檢控官結辯時向陪審團說,鄭大明見父親拉扯母親,以為他要打媽媽,叫了幾次父親「冷靜,回你的房間」,其父不理會他,大明護母心切下,用拳頭打父,把父親打倒在地,直到父親出門,大明感到母親安全了,他也停手,這就算結束,也並未造成父親身體的傷害。但是鄭盛挨打後,越想越火大,站起來到廚房拿菜刀(致命武器),回來對著兒子的頭砍下來,那就成立攻擊傷害罪,「這不是自衛,而是報復!」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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