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02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平多倫多編譯報導)上週美國法庭下令蘋果公司破解聖貝納迪諾眾多槍手中一名槍手iPhone手機,引起科技大佬、隱私及法律專家們的極度關注和熱烈討論。許多人不禁要問,加拿大執法部門是否有權查看人們手機上的信息?如果能,有甚麼相關法律要求?
加拿大隱私專員辦公室(OPCC)發言人科亨(Tobi Cohen)說,蘋果一案雖在美國發生,但具有普遍意義。有一個原則要記住,即企業必須接受法律約束,但同時也得考慮,企業有無可能在遵守警方搜查令提供手機密碼同時又不影響人們的隱私保障規定。
2起判案先例定標準
他說,2014年6月,加拿大高等法庭曾裁定,警方必須持搜查令才能從網絡服務提供商(ISP)處獲取被警方搜查用戶的個人信息。這一裁定,規定企業與警方共享信息時,警方必須提供搜查令是關鍵,設立了非常合理的標準指南。
上述裁定規定,一般情況下,警方要求ISP提供用戶信息都得出示搜查令,極特殊情況外。這些特殊情況包括:獲取信息能阻止即時人身傷害的緊急情況,警方有合理獲取理由,被搜查信息不涉及隱私問題等。科亨說,原則上說,信息共享必須由法庭按儘量平衡警方破案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關係之原則進行授權。
2014年12月高等法庭另一項裁定中,允許警方在無搜查令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手機進行有限制搜查,但必須嚴格遵守規定。這項裁定中,要求警方手機搜查,必須與當事人被捕有關,警方必須對手機搜查內容和方式作詳細記錄,如搜查了哪些應用與程序,搜查範圍是甚麼,搜查時間、目的以及時間長短等。
該裁定規定,警方在無搜查令情況下搜查手機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逮捕必須合法,如逮捕不合法,手機搜查亦不合法;手機搜查必須與逮捕相關,警方搜查理由需客觀合理,如能保護警方、被逮捕人與公眾,保存證據,能發現更多嫌犯證據等。總之一句話,手機搜查性質與範圍必須根據搜查目的進行。
裁定還說,為保護個人隱私,警方最好是等拿到搜查令後再搜查手機。在無搜查令人情況下,警方搜查手機必須滿足以下3個目的中的一個:為保護警察或公眾,保存證據或為搜查更多證據。
裁定還規定,所有這些,手機有無手機保護不是決定性因素。被捕過程中,嫌犯有權保持沉默、不說出密碼,但警方可搜走手機進行破解。
司法部解釋
對於從嫌犯手機上搜查數據是否合法,皇家騎警拒絕評論。司法部發言人在給環球新聞聲明中說,根據《刑法》,警方調查過程中被授予眾多司法權力,如竊聽權截取私人通訊和搜查嫌犯個人電腦、手機與普通訂單等。
聲明還說,警方在實行這些權力前,必須向法官證明有充分理由認為犯罪行為已發生或即將發生,警方調查會獲取更多相關證據。此外,警方除竊聽權、搜查令和普通搜查權外,還有可能出示法庭頒發的調查協助令,要求第3方提供合理調查搜查協助。儘管如此,刑法中卻沒有具體條款要求第3方必須破解手機或開發破解工具,也沒有要求通信公司提供這類服務。
責任編輯:滕冬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