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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2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前亞洲化學公司董事長葉斯應,涉嫌在2008年間股票質借、融資方式確保公司經營權,利用興建光電大樓等名義炒作亞化股票,最高法院24日維持高院更一審判決,依違反證交法判處葉斯應5年徒刑定讞。
起訴書指出,葉斯應以股票質借、融資方式大量持股後,遭逢金融海嘯,持股面臨斷頭危機,向美國子公司借款180萬美元,委請其他公司設計建造光電研發大樓的名義,支付預付款4,725萬元,再輾轉回流葉的個人帳戶;同時葉斯應利用旗下投資公司,購買他人手中遭套牢的持股,以相對買賣方式套取資金,再利用資金購買亞化股票以護盤。
另外,葉斯應還將個人財務顧問費用,轉嫁亞化負擔,再向蘇菲亞公司負責人借款500萬元供己花用;葉亦指示亞化子公司「歡影城公司」、「百歡集公司」假採購400萬元的禮品,套取資金供葉個人支付票款。
最高法院認為,葉斯應違背董事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以公司資金減緩個人財務窘迫情況,因此維持更一審見解,依違反證交法,將葉判處5年徒刑定讞。◇
責任編輯: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