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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案 台中高分檢:越南函文具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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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2月23日訊】(中央社台中23日電)台中高分院今天下午將進行頂新案第2次準備程序庭,台中高分檢認為,彰檢在越南取得及越南工商部回覆函文等,確有證據能力,彰化地院不能因對被告不利,即有意加以排除。

頂新案魏應充等6人一審獲判無罪,彰化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將在今天下午2時30分進行第2次準備程序。

二審檢方認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在越南取證的證據,及越南工商部回覆函文,均明顯記載大幸福公司所生產油脂僅作為飼料用,並不用於食品等,確實有證據能力。

此外,檢方也提出,越南Vinacontrol公司多次檢驗頂新從大幸福公司進口油品報告,有關游離脂肪酸、酸價、碘價、皂化值及水份等5種數值,竟多次相同,顯見造假不實。

而檢方也從台北地檢署起訴魏應充的「98專案」中,發現魏應充具體指示混入98%低成本、高飽和脂肪酸、有害人體健康的棕櫚油在混合油中,詐欺牟利。並從扣案的會議紀錄中,可知魏應充從2010年8月起,即有出席經營糧油的決策會議,並做出具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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