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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
【大紀元2016年02月20日訊】(中央社台中20日電)台中市政府今年依照「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規定,將分3期公告用電量800千瓦以上大戶,要求自公告日起3年內完成裝設用電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
台中市經發局表示,第1期以用電契約容量5000千瓦以上的用戶為規範對象;今年12月將公告第2期,包含民國106年起用電契約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用戶;明年12月將公告第3期,包含107年起用電契約容量800千瓦上的用戶。
經發局指出,受規範用戶若遇特殊情況,無法於3年內設置完成再生能源系統,可向市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最長2年,最多可辦理2次。
此外,用戶如因建築物空間、結構限制,無法裝設用電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系統,可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向經發局申請「僅設置最佳容量」或「設置於用戶的其他自有建築物」,即可設置低於10%的再生能源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