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12月30日訊】勞動基準法修法當中的新增特休假跟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從1月1日正式上路。
立法院12月6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總統府12月21日發布總統令,正式公布勞基法相關修法條文。其中有關一例一休部分,已經在12月23日上路,而新增特休假跟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從1月1日正式上路。
從1月1日起,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給予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
且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而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及未休假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若雇主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國定假日規定與內政部主管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的應放假之日一致,全年總共只有12天應放假的國定假日,不過勞工部分仍多放一個勞動節。
至於輪班制的勞工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部分,實施日期則由行政院定之。(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