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份:羅馬帝國的歷史地位及對後世的影響
自奧古斯都從愷撒大帝手中接過初具雛形的帝國,並於公元前27年完成帝業,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羅馬帝國」開始,至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為止,延續約500年。雖然存在的時日並不算長久,但羅馬帝國在歐洲歷史乃至世界史上的地位非常重要,在人文、社會等等各個領域對後世的影響也非常巨大。
1.政治體制
普林斯制和多米那特制
兩者均為帝權專制的政體。普林斯制一般稱為元首制,是拉丁文 principatus的音譯,意為第一公民或首席元老。奧古斯都(屋大維)是元首制的首創者。普林斯制的本質是披著共和外衣的君主制,普林斯制下的王權受到法律和元老院的制約,在形式上尊重元老院。
多米那特制是拉丁文dominatus的音譯,意為君主制。是去除共和外衣,效仿東方宮廷朝儀,秉承君權神授理念的君主集權制。戴克里先帝王首先採用多米那特制,君士坦丁大帝時期君主制得到加強。
2.法學
人們總是習慣於把希臘羅馬相提並論,實際上希臘與羅馬的文化有著完全不同的特徵。雖然羅馬文化繼承自希臘文化,但相較於奔放自由浪漫的希臘文化,羅馬文化則是嚴肅、果敢、虔誠。簡言之,希臘代表了自由,而羅馬則代表秩序。「羅馬法」正是這種羅馬精神的重要表徵。
自愷撒大帝時期便訂下統一立法的目標,到哈德良帝王時代,對羅馬法的立法方式作出重大改革。哈德良帝王委任著名法學家薩爾維烏斯.尤利安努斯把以前行政長官的一切敕令彙編成冊,頒布為「永久敕令」。
西羅馬滅亡後,東羅馬帝王查士丁尼編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民法大全),收錄之前所有的羅馬法律。該法奠定了後世法學,尤其是大陸法系民法典的基礎。
在羅馬帝國歷史上有五大法學家的著作被公認具有權威意義,他們是,烏爾比安、帕比尼安、保羅、蓋尤斯、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學家之首的烏爾比安即是前文述及,亞歷山大.塞維魯帝王身邊的輔政大臣。他的重要貢獻是「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查士丁尼法典》的《學說匯纂》引用了烏爾比安著作中的論述達2,464條,占引用比例的三分之一多。
「羅馬法」包括自然人法、財產法、萬國法等等,體系完善、邏輯性強,且適應不斷變遷的社會形式,成為現今許多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
3.公眾事業
羅馬帝國的公共事業相當出色。自帝國初建時便開始營建的公路網,長達十萬公里。除了陸路交通方便外,帝國時期的海路也十分發達。從羅馬外港奧斯提亞至埃及的亞歷山大港僅需十天時間。
除此之外,奧古斯都還建立非常完備的郵政制度。至於公共娛樂設施則是羅馬帝國的一大特色。歷代帝王興建的圖書館、大型公共浴池、決鬥場、鬥獸場、競技場比比皆是,還有海港燈塔等等。
羅馬帝國時期的城市建設非常先進,上下水設施完備。在保存至今的城市遺址中,仍可見到為城市供水的水渠、下水道等設施。(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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