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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排長隊 耽誤華人為孩子辦移民

移民局審批時間超過一年 申請時孩子不滿21歲 獲批時孩子已超齡

代理曹女士案件的蓋佛博律師(David B. Gelfarb)提醒,挑選投資移民項目時,要找能客觀介紹項目的人。 (韓瑞/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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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24日訊】(記者鐘鳴紐約報導)投資移民(EB-5)的受益方通常是一個家庭,涵蓋主申請人的太太或丈夫,以及21歲以下的孩子。不過,由於這一移民途徑因華人申請者眾多而變得「擁堵」,排隊時間加長。有華人為了21歲以下的孩子而申請投資移民,但批下來的時候孩子已經滿21歲了,備感受挫。

美國國會在1990年通過法律EB-5投資移民項目,以刺激美國經濟和就業。該項目在1992年開始試點運行,此後成為常規移民項目。根據項目的規定,外國人需投資50萬或100萬美元到美國的項目或區域中心,如果滿足相應的條件(包括創造或保留了10個就業機會),可以獲得美國綠卡。

依據美國移民局提供的信息顯示,EB-5投資移民申請人第一步是提交I-526表,獲批以後再提交I-485調整身分並獲得條件綠卡。在持條件綠卡兩年以後,申請人必須提交I-829表,證明自己的投資達到了投資移民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創造了十個就業。如果I-829表獲批,則條件綠卡的限制就可以解除,受益人可以獲得永久綠卡,主申請人的太太或丈夫,以及21歲以下的孩子可以一起受益。

華人曹女士在2012年5月找到紐約的一家移民律師樓(下稱「投資移民律師」),該律師樓為一個皇后區長島市的酒店項目辦理投資移民。律師在2014年4月13日提交了I-526申請,至去年6月8日移民局才批准申請,不過沒有想到的是,曹女士的孩子在I-526表獲批之前已經滿21歲,所以無法通過投資移民申請,無法與父母一起獲得綠卡,而為孩子申請綠卡是曹女士投資移民的主要目的。曹女士的兒子出生於1994年2月,在提交I-526申請時在21歲以下,但是等申請下來以後,已經過了21歲。

如果是在I-526表批下來之後才滿21歲,根據現行的移民法規,曹女士的兒子仍然可以一起獲得綠卡,但是在I-526批下來的時候,他已經過了21歲。不過,曹女士的兒子獲得綠卡的路並沒有被完全堵死,他可以用父母的錢自己重新申請EB-5,在證明資金來源時說是父母的贈予是可以的。

今年11月底,曹女士將投資移民律師告上法庭,根據法庭文件和曹女士的律師蓋佛博(David B. Gelfarb)介紹,投資移民律師在向曹女士介紹項目時,曹女士和對方說明,自己辦投資移民是為了讓孩子獲得綠卡,並不是為了自己,而且明確告訴了投資移民律師孩子的出生年齡,但是投資移民律師沒有說明投資移民排期可能會導致孩子無法一起獲得綠卡。

而且,蓋佛博律師說,投資移民律師同時是曹女士投資的區域中心的管理成員,與該區域中心合作密切的一個基金,成立協議書上也有投資移民律師的簽名,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紐約州工商註冊信息顯示,曹女士投資的區域中心,以及與區域中心合作密切的基金,注冊地址均為投資移民律師樓的地址。本報記者致電位於法拉盛的這家投資移民律師樓,詢問對方對此案的看法,不過截至發稿時,記者尚未獲得這家投資移民律師樓的回覆,因此無法單方面確認法庭文件和原告律師的說法是否準確。

代理曹女士案件的律師蓋佛博提醒華人,辦理投資移民應注意兩點:一是要找能夠客觀介紹項目的人,不要找「推銷項目的人」(promoter),要自己對項目做調查,不要只看網站就決定,也要聽一聽別人的推薦。二是通過EB-5投資房地產,不太可能獲利,要有心理準備。◇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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