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12月19日訊】針對遠洋漁業僱用外籍船員管理,漁業署指出,106年1月20日遠洋漁業條例生效,依法授權訂定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將大幅改善漁工福利。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對於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現行做法是依漁業法授權訂定「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來管理,但漁業法對於漁業勞動條件及外籍船員權益事項的位階及規範效力有其限制。
漁業署強調,106年1月20日「遠洋漁業管理條例」將生效,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就僱用外籍船員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已依據該條例授權草擬管理辦法,改善外籍船員福利待遇與人權保障,並加強對我國仲介機構的管理。
有媒體報導指福賜群案有所謂「真實版契約」,漁業署則解釋,該契約是印尼當地仲介與印尼籍船員所簽訂之契約,我國並無權管轄。
為減少不合理契約情形,漁業署說,未來在受理申報僱用外籍船員時,將要求國內仲介業者提出與外國仲介兩方間契約,及外國(如印尼)仲介與外籍(如印尼)船員間契約,以過濾拒絕不合理的契約內容。
漁業署強調,行政院已核准總經費新台幣23.51億元的5年中程計畫,通過漁業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成立跨部會打擊非法與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IUU)專案小組,加強相關執法及打擊IUU行動方案,在經費及人力上投入大量資源,推動遠洋漁業實質轉型,使我國遠洋漁業管理跟上國際腳步,早日解除歐盟黃牌。(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