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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虛報薪資事後撤回 仍會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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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職工薪資,經職工提出檢舉,如檢舉內容具體、事證明確,經查明確有虛報情事者,或雖經該營利事業否認,但檢舉人所提證據確鑿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並就負責人涉嫌偽造文書部分移送法辦。嗣後即使檢舉人因與營利事業私下和解或其他原因申請撤回,國稅局基於公平正義,仍將繼續依法究辦;至經查明並無虛報情事者,既無法證明其有犯罪事實,雖檢舉人仍持異議,亦不會據予移送法辦。

宜蘭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虛報薪資,常因被職工檢舉,或被國稅局查獲而曝光,且該不法行為又將涉及刑責,營利事業負責人應格外注意,切勿以身試法。若有虛報薪資情事,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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