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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律師答疑 有關繼承的重要問答(一)

【王劭文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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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02日訊】前兩週,我受邀到美國聯邦政府單位演講「遺產規劃和繼承財產」的重要法律問題,聽眾反應很好。在此整理演說精華與大家分享:

1.繼承需要經過法院監督嗎?

無論死者有無留下遺囑(Last Will),若他名下的財產沒有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y),或先移轉到生前信託(Living Trust)中,那麼他的繼承人八成得上法院訴請遺囑認證(Probate)或遺產執行(Estate Administration),走這兩種法律程序需要經過法院的授權和監督,所費時間會較長,所涉規費和律師費等也較高。

若想幫繼承您財產的親友省錢省事,可考慮成立生前信託,或為個別帳戶設定受益人。生前信託可處理多類財產、保障繼承人的繼承比例,在一定條件下還有資產保護功能,會比各筆財產分設受益人好很多。利用生前信託或設定受益人來避開法院驗證程序,並不表示它們能避開所有訴訟,必要時,不滿意的繼承人仍然可以上法院挑戰受益人的設定、生前信託的效力或信託管理人(Trustee,功能類似遺產執行人)的表現。

2.房產共同持有人可以自動繼承嗎?

銀行帳戶如果有兩人的名字,這兩人就是共同所有(Joint Ownership),一方過世後,另一方不須經過法院認證就能繼承到死者在該帳戶中的財產持份。但若是房地產的共同持有(Joint Tenancy,也譯作聯權共有)就不一定能夠這樣自動繼承了,您必須要看地契(Deed)上如何描述這個產權共同持有的關係:在紐約州,如果是夫妻共同持有,那麼一方離開,另一方可以免法院程序來自動繼承;若不是夫妻關係,則持有型態無論是Joint Tenancy或是Tenancy in Common(譯作分權共有)都不能導致生存的持有人直接得到死者的持份,持有型態必須是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聯權共同持有,再「加上存活者權」)才能使共同持有人在一方過世後自動繼承該死者的持份。

請注意:若財產會增值,那麼將子女列為財產的共同所有人(或全數贈與給子女),經常會導致子女將來賣出財產後,得繳交不少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因此要做這些決定前,民眾務必諮詢專業律師。下週,我們繼續討論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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