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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

法律指南:房屋加蓋佔用公共車道,拆除還是保留?

文/傑西

【大紀元2016年11月09日訊】多倫多Ave Road夾St. Clair Ave的路口南端,有一條名為Cottingham St. 的居民區小路。路的南邊分佈著一串連排屋,這些連排屋的車庫並不和房子相連,它們與房子之間隔了一條胡同。連排屋的街坊鄰居進進出出,都要經過該胡同。因此,在屋主們的地契上,這共用的胡同就被登記在案,作為鄰居們借給彼此的「路權」(Easement),路權的使用目的被定義為「以便車輛進出」。

2012年,連排屋把頭的一家主人彼得覺得自家房子的面積不夠用,因此大興土木,將自家房子加蓋出三層,並在房子的二層加蓋了陽臺,在一層增加了乘涼的露臺和花壇。這些加蓋的建築物,多在彼得自家地盤,並不妨礙鄰居。但二樓的陽臺伸入了胡同的上方,一樓的露臺更是佔用了共用車道的很大一塊地界。如果按照地契的字面意思,鄰居們有權借路,從彼得家一樓的露臺上來來往往。

彼得的露臺佔用(Encroach)了公共通道,依照地契的描述,這條通道的寬度為12米,而被彼得改建後,通道最窄的路段只剩下了4.4米。

鄰居們不幹了,憑什麼彼得家的如意算盤打得這麼響,卻讓街坊們的公用胡同變得如此狹窄,進出很不爽。于是幾家一合計,向安省高等法院聯名提出申請,要求法官給予通牒 (Declaration), 宣布彼得佔用了共用通道的建築屬於「非法建築」,這樣,彼得就不得不將建築拆除。

對於此案,不少地産律師大概都會認為,很顯然彼得的行為已經構成 「非法侵入他人領地」(Trespass),鄰居們所請當是勢在必得。

但法官的判決卻讓原告們大跌眼鏡。高等法院的初審法官Stinson將路權的目的作為考量重點,他認為,共用通道在地契上的用途被定義為「以便車輛出入」,彼得加蓋的建築物雖然讓通道變窄,但並未真正妨礙車輛的進出。因此鄰居們的路權沒有受到實質性的侵害。

這樣的判決,就等於改寫了共用通道的邊界。更為重要的是,判決意味著:只要佔用地界(Encroachment) 沒有影響到地契上定義的路權(Easement)使用目的,享有路權的一方就不能起訴佔用方。

鄰居們當然不服氣,又將該案上訴。安省上訴法庭的三人法官小組以同樣的原理,維持了高等法院的判決。輸掉案子的鄰居們不但要支付3萬5千元的庭審費用和1萬2千元的上訴費用,還要支付各自律師的賬單。

這件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關於侵佔路權的糾紛,還需穿透表面去挖掘實質,看看地契上明確定義的路權的使用目的到底是什麼?是否有實質性的侵權存在?

地産法小常識:

地契常見的登記條款 Easement (通行權)Encroachment  (佔用)

Easement :即和土地有關的「Right of way」,指的是你家地界需要為他人提供「通行權」。最常見的通行權,一是鄰居間共用的車道,二是市政公共設施。

市政設施也被稱為Utility Right of Way,政府設置的水電、煤氣和電話等管線需要從屋主地塊上經過,雖然是私人土地,可是因為有公共設施從地下通過,政府擁有優先權,這個權力需要被登記在地契上。

通常在買賣房産的時候,經紀會在Listing上說明這個土地有Utility Right of Way,買方必須接受這個現狀,如果不能接受,只有選擇不買。Utility Right of Way是跟著土地走的一種性質,而不是更換屋主就不存在了。如果你購買的房屋有登記Utility Right of Way,你需要注意看你的RPR (Real Property Report) 的平面圖上,政府的設施會從土地的什麼位置通過,在這些位置屋主不可以修建任何諸如平臺、車庫等建築設施,並且必須讓出一定的通道,讓政府施工人員可以隨時進行維修和養護。

Encroachment: 建築或建築附屬物跨越了土地的邊界,佔用了別人或市政土地,或是土地以上的空間。

例如,修建籬笆、車庫或陽臺的時候超過了土地的邊界,佔用了鄰居或公共的土地(後巷、公園等),必須經由鄰居或者政府的同意,簽訂同意書,並在雙方的地契上登記一個Encroachment(土地被佔用的一方一定會登記,而佔用的一方或不必登記)。

如果被佔用的一方不願簽訂同意書,就不可以有任何設施跨越邊界,就算已修建好的也需要移除。Encroachment不僅是土地邊界的超越,還包括地面以上空中的部分,例如某個設施的屋檐、排水管伸入了鄰居的地界。

所以買家在購房時遇到RPR(Real Property Report)或地契上有登記Encroachment,需要特別注意:

如果是自己的設施越界,需要確認對方(鄰居或政府)是否願意續簽這個Encroachment的同意書;

如果是對方設施越界,你自己是否願意接受。如果不願意接受,需要和前房主商量去移開這個Encroachment,如果不能移開,可以重新考慮是否購買。

下圖中的藍色管線,屬於公共設施路權,由市政向LOT2和LOT1的主人分別借路;橙色部分,則是鄰居共用車道,由LOT2主人向LOT1主人借道。

責任編輯: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