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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

法律指南:建築工人事故死亡 施工經理獲刑三年半

【大紀元2016年11月09日訊】案例回顧:聖誕夜驚悚

五年前的聖誕夜,恐怕是21歲的小馬(Marupov)人生中最難忘的一夜。那個時候,他剛剛來到多倫多三個月,人生地不熟,英文也說得不流利。有個施工單位願意接受他做焊工,便欣然前往。小馬頭一天工作,就要登上30米高的移動腳手架,為公寓樓陽臺做維修。小馬從來沒有在如此高度的腳手架上工作過。第一天早上,施工經理卡茲先生給六個工人做了簡短的培訓:如何穿戴安全套索,如何連接繩子,如何升到30米高,如何降落地面……整個培訓只有不到30分鐘。

這天是2009年12月24日,多倫多的大街小巷充滿節日的暖意,人們忙著討論聖誕禮物和火雞大餐。在Kipling和Steeles交界處的公寓樓前,小馬和他的工友們還在為維修收尾趕工。當六名工人在30米的高度開工時,只有一人按照安全標準系好了套索,小馬雖然系了套索,但也只達到安全標準的一半。當時工地上僅有兩幅套索,本來只能供兩名工人使用。但卡茲先生一咬牙,為了公司「利益」,還是讓六名工人齊上陣了。怎麼回事呢?原來,這項維修工程如果能在年前完工,施工單位就能得到5萬元獎勵。

腳手架升到13樓,六名工人拿出工具……突然,小馬眼前一黑,失去了知覺。當他睜開眼的時候,周圍全是人,人們焦急地盯著他問:「你還好嗎?」

原來,腳手架從中間斷裂,小馬的4名工友從30米高空直落地面,當場死亡。小馬的脊柱和肋骨嚴重骨折。另外一名按照標準穿戴了套索的工人,則安然無恙。死亡的四名工友都是不久的新移民,他們是25歲的亞歷山大、31歲的法祖羅、32歲的阿萊克和40歲的烏拉迪,他們都來自東歐。

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Metron Construction和施工經理卡茲雙雙以刑事控罪被告上法庭。

法律溯源:

導致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和負責人需承擔刑事責任,這一條款並非歷史悠久,而是2004年對【加拿大刑法】做出的修訂。這一修訂産生於Bill C-45 (C45提案) ,為刑法增加了一項條款217.1, 規定公司中的負責人在安排工作時,需要採取合理的步驟,保證工人和其他任何人免受人身傷害,這是不可推脫的法律責任;同時,又增加了懲處條款22.1和22.2:任何組織機構及其代表,如因其疏忽(Negligence) 造成人身傷害, 則需要對傷害承擔刑事責任。

這一刑法修訂案的推手,是發生在1992年的一起重大煤礦事故:位於Nova Scotia省的Westray煤礦發生爆炸,造成26名礦工死亡。在事故發生前,礦工、工會、城市安全檢測人員都對煤礦的安全情況提出了顧慮,但煤礦置若罔聞,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事故過後,當地警方和省政府未能成功對煤礦和三名施工經理做出刑事控罪。為此,一個「皇家特別調查委員會」成立,對事故進行全方位問詢。這一問詢結束後,委員會提出了74項建議,這些建議便成為了推動刑法修訂的雛形。因此,刑法修訂案,也被稱為「Westray law」。

Westray Law」對所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負責人均適用:聯邦省市三級政府、公司、私人企業、慈善機構、非政府機構等,都沒有例外。

當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警方和公訴人(政府律師Crown Attorney)負責刑事控罪,他們調查事故情節,並決定是否要依據聯邦刑法提起公訴。同時生效的還有省級的職業安全法規(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ct (OHSA),由各省的勞動廳(Ministry of Labor)或工人賠償委員會(Worker’s Compensation Board) 執行。省級單位也會派出調查員,以決定是否根據本省安全法規對施工單位提起訴訟,一旦違法事實成立,施工單位和個人將依法受到罰款或監禁的懲罰。單樁控罪對公司的罰款上限是50萬,對事故責任人的罰款上限是2.5萬,監禁上限12個月。

法庭判決:

本案的初審判決中,安省法庭對建築公司處以20萬元的罰款,但公訴律師認為懲處太輕,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2009年,本案抵達了安省上訴法庭,上訴庭的法官在判決中說,「20萬的罰款明顯不合適」,「沒錯,有些人把這筆罰款僅僅看作是『生意成本』」 ,「施工單位本應給予工人更好的安全防護,罰款金額應反映法庭及整個社會對藐視職工安全行為的斥責和打擊」。上訴法官進而把罰款翻了3倍還多,從20萬元上升到 75萬元,外加受害人賠償14萬元。

而對施工經理卡茲先生的刑事控罪,直到今年的1月11日才進行了庭審。卡茲共獲5樁控罪(Counts) :包括對4名死者及1名傷者負有刑事疏忽責任。法官認為「事故如此重大慘痛, 監禁的期限應反映出其嚴重程度」,在量刑後,卡茲被判處3年半的監禁。但卡茲並未直接入獄,而是提起了上訴,而被取保候審。

類似判決的案例:

在2004年的刑法修訂後,全國范圍內共有8個類似案件遵循了這一條款,對事故責任單位即負責人提起刑事控訴。此處僅舉兩例:

2006年3月,BC省的一名船渡駕駛員在開船時候忙著和別人聊天,沒留神間船渡已經偏離了航線, 觸礁而沉,導致兩名乘客死亡。這位駕駛員由於刑事疏忽,被判處4年監禁。他試圖提起上訴,但被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請求。

2010年,魁北克的一名施工承包商被刑事控罪。起因是他手下的雇員在工地上被行駛中的挖土機碾壓,當場死亡。在調查中發現,這輛30歲高齡的挖土機在購買後未能得到定期維護,在5年內也沒有經過正式的檢測。而且,這輛龐然大物竟然不具備刹車功能,以至於撞到工人後無法停下,直接把受害人「釘在」牆上。該承包商獲得兩年的社區監禁。

人命關天,雇主需要注意:嚴格執行省內職業場所安全法規條例,及時發現工作場所的安全隱患,採取必要措施減少和降低風險,保障職工安全。

責任編輯: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