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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TRF風暴蔓延兩年多 聽聽銀行員的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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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04日訊】TRF銷售爭議長達兩年之久,銀行業人士認為,儘管銀行給予購買額度,但最終交易決定權仍在投資人,而投資人未衡量自身風險承擔能力、曝險過多,恐怕才是TRF風暴下的真相。

為解決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長達兩年之久的銷售爭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底下令,要求銀行10月底之前,須與客戶和解,若無法完成者,之後客戶提出仲裁、調解,銀行不能拒絕。

在金管會強力介入下,TRF銷售爭議案在10月、1個月內達成和解案件有45件,占比達22%。而銀行在這波TRF銷售爭議中卻因為部分業者提供一條龍等服務,背負為賺取手續費、不擇手段的萬惡形象。

對於釀成TRF風暴,業內人士指出,衡量承作交易風險,本來就是投資人本身要負最大的責任,無論銀行核予了多少額度,最後仍是承作交易的人要根據自身情況作評估。

該行員舉例,就像一個投資者拿房子抵押借款去買樂陞股票,最終慘賠收場,要怪罪證券商讓投資人買太多股票?或是怪罪投資人未衡量自身風險承擔能力曝險過多?

業內人士表示,即使銀行完整評估客戶的風險承擔能力,但卻無法知道客戶在其他銀行實際交易部位,也因此客戶本身造成自身過度曝險,因而在此次風波中,受傷最重的客戶,都是在多家銀行申請了交易額度。

至於銀行為銷售TRF過程中出現的一條龍服務,甚至傳出早餐店也被認定為「專業投資人」,該行員表示,TRF為「專業投資人」才能購買的商品,當客戶發現自己成為「專業投資人」時,即使不馬上提出疑慮反駁,在取得額度時,也需要客戶進行確認,投資人當初購買TRF商品難道會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業內人士強調,實際上,投資人在購買TRF商品時,無論如何拿到額度、如何取得資格,最終交易決定權仍在自己身上。

至於行員若銷售過程中涉有詐欺、誘騙行為時,則須承擔民、刑事責任,業內人士不諱言,有極少數不法之徒惡意為了業績從事不法行為,但絕大多數金融從業人員仍是依照規範辦事,在TRF銷售爭議中輿論一味指責銀行誘騙客戶,是有些誇大。

所謂「專業投資人」是指個人總資產3000萬元、法人戶則是指總資產5000萬元,之後專業法人客戶資格,由總資產5000萬元提高為1億元。(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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