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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上傳時限48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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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提醒營業人,應按規定上傳電子發票資訊,以避免異常情形發生。

宜蘭分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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