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10月19日訊】太陽花學運期間,中研院研究員黃銘崇等23人,靜坐時遭員警強制驅離,產生手、腳擦傷、瘀青等傷害,向台北地院提自訴。北院認為此案應退由檢察官另為處理,不受理此件自訴案。
判決書指出,前總統馬英九無視民意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黑箱作業的反彈,強令國民黨籍立委強渡關山,遂發生「318太陽花學運」。
在學運發生的第6個晚上,民眾進入行政院院區靜坐抗議,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時任內政部警政署長王卓鈞等人,要在天亮前強制驅離並淨空行政院內外的民眾。
黃銘崇等23名自訴人遭不名員警架離、抬離現場,或遭不知名員警以警棍敲擊頭部、手部等部位,造成皮肉撕裂傷、瘀青等傷害,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自訴。
承審法官認為,自訴人提起的自訴狀僅記載被告為「不知名員警等」,未確切載明被告的真實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別的特徵,法院能理解自訴人蒐證及確認具體被告的困難性,但不能因此就視法院為偵查或徵信機關,要求法院職權調查特定被告的身分。
北院指出,自訴人所訴的不知名員警涉犯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等罪,非屬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所提自訴無法撤回,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不受理此件自訴案。(轉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