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度判死纏訟21年 台死囚徐自強無罪確定
【大紀元2016年10月13日訊】台灣人徐自強被控21年前擄走富商勒贖並將其殺害,經9次死刑、2次無期、5次非常上訴,及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後,去年9月更九審首次獲無罪判決,最高法院10月13日駁回上訴,判無罪確定。徐自強當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說,這個結果能送給他後天生日的母親,作為生日禮物,未來要把握與過好每一天。
據中央社報導,徐自強說,當初逃亡8個月後去投案,除了是擔心另2名被告的死刑如果被執行,屆時將死無對證,母親也相信他的清白、支持投案,但沒想到案件纏訟了21年,母親十分自責;不過,13日得知這個結果,母親高興到說不出話,而且也可以給後天生日的她,當作生日禮物。
徐自強指出,案件進入到更一審、更二審時,他已放棄也對司法死心,從沒想過會有今天這個結果,這要感謝家人和律師對他的堅持、永不放棄;「有的人也說我很倒楣,怎麼會碰到這種事情,我對他們說,我很幸運並不倒楣,因為自己還能走出來」。
徐自強案九度判死纏訟21年 判無罪確定
民國84(1995)年9月1日上午,從事房屋仲介業的黃春樹從大直家中出門送小孩上學後,回家盥洗,他二度步出家門後,就再也沒回來。第二天清晨4時,黃春樹家屬接到勒贖電話,要求新台幣7000萬元贖款,不可以報警。
警方同年9月25日在桃園市文化路將準備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供稱徐自強等人為共犯。9月28日,當時的台北市警察局長黃丁燦、市刑大隊長侯友宜、內湖警分局長林德華和死者家屬及檢警、法醫,一同前往汐止汐萬路3段山區,找到黃春樹屍體,警方宣布破案。
檢警發現,黃春樹雙腳被膠布捆著,頸部環繞著膠布,應是原先遭到封住眼睛和嘴巴脫落的;頸部遭利刃割傷大量出血,是致命傷。黃春樹兩手被銬在一起,身上多處遭到毆打,屍身有被灼燒的痕跡。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84年9月1日共同綁架、殺害富商黃春樹。士林地檢署依懲治盜匪條例,以擄人勒贖罪嫌起訴4人;黃銘泉起訴前潛逃泰國遇害死亡。
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於一審至更五審均遭判死刑,經最高法院89年駁回上訴而定讞,徐自強家屬向民間司改會投訴,辯護律師提出3次非常上訴,遭最高檢察署駁回。期間,同案被告陳憶隆翻供改稱徐自強並未涉案。
徐自強於90年間第4次非常上訴,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指本案有違背法令之處。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91年間駁回。
徐自強是否涉案疑點重重,當時法院僅憑黃春棋、陳憶隆的共同被告自白作為唯一證據;但根據徐自強自白的不在場證明,徐自強案發當天在龜山郵局提款,有監視器證明,中午回到媽媽家吃飯,有證人可作證,下午在桃園市區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
但法院一審到更五審均不採信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監察院89年間曾作調查報告,指出案情有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共同被告也翻供,表示會供出徐自強是因為希望判決可以久一點並獲得一線生機。
徐自強律師團於92年間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自強在大法官釋憲後獲得單獨更審的機會。
98年,更六審仍判處徐自強死刑;更七、八審從死刑改為無期徒刑。101年5月19日,徐自強受惠於速審法,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8年,他因此獲釋,被羈押16年的徐自強終於離開看守所。
更九審期間,黃春棋拒絕作證,陳憶隆雖有作證並說出部分證言,但合議庭認為他的證詞充滿矛盾,欠缺補強證據,不具證據力,且兩人當初在檢警的訊問供述,無具結、無證據能力,檢察官其他的舉證,均不足認定徐自強為共犯,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
徐自強案大事記
–1995年9月1日,富商黃春樹遭綁架殺害。
–1995年11月17日,士林地檢署依照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徐自強,陳憶隆,黃春棋和黃銘泉;黃銘泉後來死亡。
–1996年5月16日,陳憶隆,黃春棋被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死刑。徐自強後來投案。
–1996年11月23日,徐自強一審被判處死刑。
–1997年~1999年,台灣高等法院4度判處徐自強等3人死刑,但4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1999年11月16日,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3人死刑。
–2000年4月27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人死刑定讞。
–2005年5月26日,檢察總長第5次提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09年12月8日,高院更六審,徐自強死刑。
–2011年11月25日,高院更七審,徐自強被判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8日,高院更八審,徐自強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9日,受惠速審法徐自強獲釋。
–2015年9月1日,高院更九審,徐自強改判無罪。
–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徐自強無罪定讞。
責任編輯: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