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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法規聯邦官員多不知

加拿大人海外所生子女28歲失身份

加拿大一條罕見的法律規定,在1977年2月15日至1981年4月16日期間,加拿大公民父母在海外所生的子女,除非在年滿28歲前再次申請,否則就會自動失去公民身份。(加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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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0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季薇多倫多編譯報導)門諾會中央委員會(MCC)渥太華辦公室原負責人簡森(Bill Janzen),為了一條罕見的法規,在上個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與同事一直跟聯邦政府打交道。那條法規是,加拿大人的海外生子女在28歲自動失去公民身份。

這條罕見法規適用於在1977年2月15日至1981年4月16日期間,加拿大公民父母在海外所生的子女。雖然該法規在2009年被聯邦保守黨政府廢除,但因不作追溯轉變,仍留有後遺症。受影響人士,如果沒有在28歲以前申請保留加國國籍,會自動失去公民身份。

簡森稱,他聽說過太多的公民官員不知道這一罕見法規。多年來,他已經幫助了180人應對這個費錢、費時的重獲公民歷程,迄今已有160人恢復公民身份。

公民身份人間蒸發

回想起自己公民身份人間蒸發的毫無預兆的恐懼、無奈和尷尬,生活在曼尼托巴省南部小社區的吉斯布雷希特(Pete Giesbrecht)還心有餘悸。37歲的他在去年11月被叫到警察局,冷不丁地獲悉他將被驅逐出境,除非他能夠在30天內自動離開加國。

吉斯布雷希特出生在墨西哥,直到1990年大約8歲的時候才踏足加拿大。在加國成長、找工、納稅、娶妻生子,是三個孩子的父親。他不會講西班牙語。在加拿大妻子的擔保下,目前他拿到了加國工作許可證,還在等移民紙。

但聘請移民律師就最初的驅逐令幫他打官司,以及申請必要的文件,並不容易。吉斯布雷希特說,迄今為止他已經花了7千元。

簡森認為,對許多受罕見法規影響的人來說,重獲公民身份的花費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因為有些人真的是「很窮」。他說,如果基本法律問題不解決,事情就很難解決。◇

責任編輯:喬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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