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廚師告美國移民局 律師:勝券在握
【大紀元2016年01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萍紐約報導)1月6日,曼哈頓華人狀告移民局(USCIS)及移民上訴委員會(BIA)的案子,在紐約南區聯邦法院進行原、被告雙方律師的口頭辯論。法官卡特(Andrew L. Carter)全程盤問被告律師對法律的理解,而幾乎沒有問華人原告律師問題。原告律師卡洛琳· 古德法布(Carolyn S.Goldfarb)庭辯後自信滿滿地對記者說:「法律在我這邊。」
如本報早前報導,福建廚師陳懷州(HuaiZhou Chen,音譯,上次法庭文件上為HaiZhou,Chen)2006年2月與第一任美籍華人妻子結婚,第二年獲得綠卡並離婚。2007年8月與第二任妻子結婚,一直生活到現在,兩人育有一個孩子。陳於第二次婚姻剛過了5年的時候,向移民局申請第二任妻子來美團聚(I-130表)。這時他的申請被移民局拒絕。陳被拒批後馬上請律師於2014年2月向「美國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去年1月上訴申請被BIA駁回,維持移民局原判。
原告律師的理由是,本案相適應的移民法——總檢察長辦公室的法律條文,清晰明確的說明,「如果申請人是通過和美國公民或者綠卡持有者結婚而獲得身分的,第二次配偶的申請有可能被拒,除非申請人獲得合法身分的日期已經過去5年了。」她說,陳先生在申請配偶來美的時候已經獲得綠卡5年多了。
被告律師的理由是移民局自己的規定,即:申請人得到合法身分的5年之內結第二次婚的話,配偶申請可能被拒絕,除非能夠提供獲得身分的第一次婚姻不是假結婚的證據。原告律師認為這條規定是和聯邦法律有衝突的。
卡特法官似乎也這麼認為。因為在整個庭辯過程中,法官一直在問被告律師,關於對聯邦法規定的「申請人獲得合法身分之後5年」這句話的理解。他說:「這個5年的算法,或者是在申請人申請之日算起的5年,或者是申請人獲得身分之日起的5年,哪裡有規定第二次婚姻的日期了?」
古德法布律師在事後對本報記者說,「從實際情況來看,如果我們可以提供第一次婚姻的證明,那當然就不用上法庭了。但是陳先生的第一次婚姻沒有孩子,兩人都不聯繫了,前妻不出來作證也是可以理解的。再說,證明第一次婚姻不是我的工作,如果你懷疑他假結婚,你應該早給他遣送回國了。沒有遣送說明他們(移民局)也認為他的第一次婚姻是真實的嘛。」
古德法布律師說,在接到陳先生的案子後,她很有信心打贏官司。雖然和政府機關打官司是不容易勝訴的,因為在法律解釋模糊的時候,政府機構有權解釋法律。這個案子的優勢是,法律條文規定得非常明瞭,不需要移民局自己做解釋。不過,她還是先找移民局商量,希望不必上法庭解決問題。她說:「你知道,如果你有充足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們都願意安靜地解決問題了事。我的目的就是幫助陳先生和他的妻子孩子團聚,沒有想上法庭。移民局這次很奇怪,非要捍衛他們的規定,而這個規定是違法的。」
她建議中國人最好是學英語儘快入籍,因為上訴規定是不適用於美國公民的。美國公民申請配偶來美只須提供當前婚姻的證明即可。這個5年規定只限制持有綠卡的外國人。
庭辯後,卡特法官稱他要考慮一下後直接下判決。根據古德法布律師的經驗,判決要在6個月後才能出來。如果移民局被判輸,他們還有權利上訴。
責任編輯: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