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01月13日訊】(中央社臺北13日電)咖啡廳播音樂或廣播是否違法?經濟部智慧局長王美花今天說,若播廣播,因權利人已向電臺收費,因此不需付費;但若播CD,因屬營利性,需獲授權,否則恐有民、刑事責任。
國內著作權法自民國87年修正後,雖歷經多次修正,但主要仍以原有架構為基礎,並未作大幅更張。隨著網路普及,智慧局最近一口氣翻修超過一半的條文,堪稱歷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未來修法後條文將自現行條文117條,增至149條,預定3月報行政院。
智慧局這次修法有4大方向,首先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來臨,常導致權利界線模糊,例如透過網路傳送(例如MOD),究竟應屬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常引發爭議。
王美花表示,這次修法釐清定義,將同步傳輸歸屬公開播送;但若是隨選隨看的電影等,則列為公開傳輸,不再以技術區分。不過她也提醒,利用人獲授權時,合約應寫明是獲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權利。
第二,因應遠距教學成為教育趨勢,智慧局針對3大使用態樣,說明哪些情況未來可主張合理使用。
王美花指出,學校若是針對正式註冊學生進行遠距教學,可主張合理使用,不用付費;但若是開放給一般民眾,儘管屬非營利,仍需取得授權,屬法定授權、權利金較低。
不過,若是遠距教學對象是一般民眾,且屬營利性,則須按照一般授權程序,取得授權。
第三,智慧局增訂孤兒著作強制授權規定,以解決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問題。另為提升利用的時效性及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效率,未來將允許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後,可先行利用。
第四,檢討修正不合時宜刑事責任規定部分,著作權刑事責任規定,如散布正版品刑事責任及6個月法定刑下限,呈現輕重失衡問題,導致罪責不相符。
王美花也特別列舉數件常見著作權侵權案例提醒民眾注意,包括住家附近公園每天常有阿公、阿嬤播音樂跳舞或機關學校中午固定播放音樂,按照現行規定,每天播放音樂屬侵權行為,恐面臨民、刑事責任;未來修法後儘管改成法定授權,但仍需取得權利人許可,否則恐遭請求支付授權金。
至於咖啡店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播放廣播或CD音樂,王美花表示,儘管利用人花費3、400元購買CD,但在咖啡廳播放屬公開播放送或演出,且屬營利性質,需取得授權,否則恐面臨民、刑事責任。依據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店家播放廣播部分,王美花指出,由於權利人已向廣播電臺收費,因此若是使用一般家用設備播廣播節目,無論店家是否營利,皆可主張合理使用,不需再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