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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酚A有害 舉證受害才能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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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4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4日電)雙酚A奶瓶有害,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說,依食安法第56條雖可求償,仍要舉證受害;因未能以法律不允許含有成份推定有害,業者不用負責,食安品管難以改正。

商品有瑕疵,原本就該退或換貨,但是當相關瑕疵涉及有害健康成份檢出,恐怕就不是退貨取回購買金額的權益問題而已。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計算」。

當初參與修法、與消基會同仁前往立法院各黨團拜會的謝天仁指出,條文中並沒有加入「含法律不允許有的成份,推定有害」等字,因此消費者儘管明知雙酚A會傷害自己孩子的發育,只要無法舉證受害,恐怕得不到損害賠償。

身兼律師的謝天仁重申,食安事件不斷,法也修了,但是修完的內容,讓製造出有害成份商品的業者依舊不用負法律責任;實務上就人性來說,廠商、生意人當然會評估,「我何需多支出成本製造更好的品質,一樣可以賣,也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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