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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繼承的重要問答(一)

文│王劭文律師

接下來幾週,我們會回覆一系列的財產繼承問題。本系列問答也會包含海外資產的繼承和稅務議題,請讀者屏息期待。

1. 繼承需要經過法院監督嗎?

無論一位死者有無留下遺囑(last will), 若他名下的財產沒有指定受益人(beneficiary),或先移轉到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中,那麼他的繼承人八成得上法院訴請遺囑認證(probate) 或遺產執行(estate administration),走這兩種法律程序需要經過法院的授權和監督,所費時間會較長,所涉規費和律師費等也較高。

因此若想幫繼承您財產的親友省錢省事,可考慮成立生前信託,或為個別帳戶設定受益人。生前信託可處理多類財產、保障繼承人的繼承比例,在一定條件下還有資產保護功能,會比各筆財產分設受益人好很多。當然可以避開法院認證和遺產執行程序,並不表示生前信託或受益人指定就能避開所有訴訟。必要時,繼承人仍然可以上法院挑戰受益人的設定、生前信託的效力或信託管理人(Trustee,功能類似遺產執行人) 的表現。

2. 房產共同持有人可以自動繼承嗎?

銀行帳戶如果有兩人的名字,這兩人就是共同所有(joint ownership),一方過世後,另一方不須經過法院認證就能繼承到死者在該帳戶中的財產持份。但若是房地產的共同持有(joint tenancy) 就不一定能夠這樣自動繼承了,您必須要看地契(deed) 上如何描述這個產權共同持有的關係:在紐約州,如果是夫妻共同持有,那麼一方離開,另一方可以免法院程序來自動繼承;若不是夫妻關係,則持有型態無論是joint tenancy 或是tenancy in common 都不能導致生存的持有人直接得到死者的持份,持有型態必須是joint tenancy「加上存活者權」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才能使共同持有人在一方過世後自動繼承該死者的持份。

請注意:若財產會增值,那麼將子女列為財產的共同所有人( 或全數贈與給子女),經常會導致子女將來賣出財產後,得繳交不少增值稅(capital gain tax)。因此要做這些決定前,請務必諮詢遺產規劃或稅法律師。◇

筆者王劭文律師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專攻資產傳承和資產保護法律服務。

責任編輯: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