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7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報導)去年12月中旬,紐約市警察局發起了自願參加的「隨身攝像頭」試驗項目(Body-Worn Camera,簡稱BWC),共有54名警察參與了這一項目。不過,隨身佩帶攝像頭的警察們一直面臨一個問題:什麼時候應該打開攝像頭?什麼時候應該關上呢?
根據紐約市警察局監察長辦公室(OIG-NYPD)在星期四(7月30日)公布的一份報告,很多戴著隨身攝像頭的警察在打開攝像頭的時機上做法不一。監察長辦公室在對警察進行訪談時發現,通常來說,警察在攔車或者是實施逮捕時會打開攝像頭,但在其它場合各自的做法不統一。有的警察說自己每次與民眾有接觸的時候都會打開攝像頭,而有的警察則表示只有當有充足的理由表明對方應當被逮捕時才會打開。
監察長辦公室在報告中建議,警察局在何時使用攝像頭上應當更明確、並且更嚴格。
根據紐約市警察局第48號操作令《試驗項目:隨身攝像頭的使用》的要求,警察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應當打開隨身攝像機:發現可能存在刑事犯罪、暴力犯罪時;每次攔下車輛的時候;進行逮捕時;涉及武力使用的場合;所有與民眾互動時升級成爭吵的場合以及在公屋進行「垂直巡邏」(vertical patrol)時。但第48號操作令允許警察在其覺得不安全或者是無法操作的時候,或者是攝像頭存在故障時,可以選擇不打開攝像頭。
監察長辦公室的報告指出,警察局應當擴大攝像頭的使用範圍,要包括所有在街頭發生的警民接觸,以及所有的調查活動。
除了上述建議外,報告還建議說,除了目前警察局規定的不能使用攝像頭的場合外,還有一些場合也要明確規定不能打開攝像頭,包括接觸性犯罪受害人、受虐待的兒童、臥底警察、機密信息或證人的時候。而且,警察局保留錄像資料的期限要從現在的1年延長到18個月,以與公眾投訴警察的時間期限一致。根據目前的規定,民眾在事件後,可以在18個月以內對警察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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