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7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個人投資虧損的通達國際公司,導致大同公司損失17億元,去年依違反《證交法》的加重背信等罪判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二審遭判刑8年。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投保法》規定,訴請解除林董事職務,高院20日維持一審判決,駁回請求,林蔚山仍可擔任大同董事。
去年法院二審認定,林把公司資產當作私人財產,私自挪用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等罪,將林蔚山判刑8年。
高院審理後認為,林蔚山涉掏空是在2009年《投保法》公布實施之前,法律不溯及既往,再加上被控加重背信罪也不是在這屆董事期間發生,因此判決林蔚山不須解除董事職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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