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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勞工外勤 雇主應設安全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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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0日電)職業安全署今天說,雇主若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應置備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否則可依職安法最高罰30萬元。

中度颱風昌鴻來襲,但仍有許多職業須在颱風天上班。勞動部職業安全署呼籲,雇主如果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從事餐飲外送、新聞採訪等外勤作業,應就外勤風險予以評估。若決定讓勞工出勤,應依規定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職安署強調,職安法有明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讓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雇主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就應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

職安署也已訂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及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提供事業單位訂定計畫參考。颱風警報發布後,雇主如決定使勞工從事外勤作業,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是否有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如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連絡通訊設備、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設施,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

職安署提醒,風災過後屋頂、廣告招牌、施工架如有受損,維修時應加強人員安全防範,避免人員墜落、感電等危害,雇主應確實做好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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