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投票權 保留送台院會朝野協商
【大紀元6月8日報導】(中央社台北8日電)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預計要完成審查並提出總結報告,上午決議將降低投票年齡到18歲相關修憲案,保留送院會朝野黨團協商。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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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