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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有限合夥立法 助電影文創找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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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6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鄭宜芬台灣台北報導)為了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立法院會5日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未來諸如導演等具備才華、技術的「金頭腦」,可與投資人合組有限合夥公司。金頭腦還可以「技術、特殊名望」入股,簽訂有限合夥契約,專案結束後可立即分派利潤。

〈有限合夥法〉明定採經營者與投資者分離,由提供技術或創意的「金頭腦」擔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金主為「有限合夥人」,僅對損失承擔有限責任,以防發生損失。

新法明定,公司經營具法人資格,但不必如傳統合夥型態需要所有出資者簽名蓋章,損益分配、出資轉讓等皆可以契約約定。

為求彈性,新法也明定,普通合夥人除了現金、現金以外的財產、勞務出資,還可用信用與其他利益出資,但以信用與其他利益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一定比例,其比例由經濟部訂定。

有限合夥的每一合夥人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有限合夥契約訂定,按出資額比例分配表決權。

經濟部指出,新法適用於專案型事業,以提供多元、彈性的企業經營型態,例如:電影、舞台劇、創投、文創或私募基金。未來若有導演想籌資拍攝電影,可以導演、編劇或製作人擔任普通合夥人,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簽訂契約。投資人不得介入電影拍攝決策。◇

責任編輯: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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