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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大紀元2015年06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嘉義地檢署9年前偵辦一起贓物案,懷疑日康金屬公司收購來路不明鋼材24.5公噸,最終法院認為贓物罪證不足,判無罪定讞。日康金屬要求歸還鋼材,卻發現鋼材不翼而飛,最高法院認定嘉義地檢署未善盡監督保管責任,23日判國賠日康金屬174萬餘元定讞。
判決指,蔡姓婦人95年間(2006)報案指稱她的不鏽鋼線材失竊,嘉檢檢察官江金星偵辦後,懷疑日康金屬向顏姓男子購買的16捲不鏽鋼線材為蔡女失物,查扣後責付蔡婦代保管。
日康金屬勝訴後索討扣押物,蔡婦回報檢方宣稱這批線材已經不見。最高法院認為,嘉檢應慎選責付保管對象並隨時督促謹慎保管,委託保管的嘉檢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決嘉檢須賠償日康金屬174萬餘元。
至於保管物消失,嘉檢表示,蔡婦供稱不知去向,其行為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第139條的違背公務員所施封印或查封標示效力罪部分,已分案偵查中,也會依法求償。◇
責任編輯: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