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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經營農漁牧 超限利用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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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1日報導】(中央社雲林縣21日電)雲林縣政府水利處表示,山坡地沒有實施造林而從事農漁牧墾殖,即屬超限使用,種植檳榔、果樹、高冷蔬菜都算,須辦改正。

縣府水利處指出,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的土地內,未實施造林而從事農漁牧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即屬山坡地超限使用。

水利處指出,基於山坡地管理,對於超限利用,要求限期改正,改正方式有放棄經營使其恢復自然植生、砍除超限利用作物等,若未限期改正完成,將依照水土保持法規定裁罰,即使裁罰後仍須辦理改正工作。

所謂超限利用作物,主要有種植高冷蔬菜、果樹或檳榔等經濟作物,由於這些農作物的根較淺,不容易涵養水分、保護水土,不利山坡地保育。

依照水保法規定,對於山坡地超限利用未改正,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其為放領地者,所有已繳地價沒入。

若是借用、撥用的公有土地,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回,若屬私有土地,停止其開發。至於地上物,屆期未收割或處理,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機關逕行清除。

水利處表示,依照水保法,未依水保技術處理或維護,或未限期改正,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有關強制拆除或清除地上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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