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華斌:城管自己錄像就證明是文明執法嗎?
【大紀元2015年05月06日訊】昨天上午我有事經過武昌紫陽公園門前,發現聚集了很多人;就趕上前去看個究竟,原來是一群城管在清理公園前攤販將商品擺放到店外的行為。本來也沒有什麼特別的情況,所以我就準備離開;誰知這時一位沒有穿城管制服的人與攤販爭執起來了,說道『本來不準備沒收你的東西,現在就要沒收了』;於是高叫城管將東西搬走。這時攤販肯定不願意了,於是就與城管隊員拉扯起來了;在這時刻我發現這被拉扯的城管隊員高舉雙手,我莫名其妙;仔細一看才知道原來是另外的城管隊員在拍錄像。我一下子明白了,這難道不就是釣魚執法嗎?你城管隊員違法亂紀之時沒有錄像,而當攤販與城管拉扯起來後就錄像;因為這時的錄像證明城管隊員『打不還手』。
是啊!這個過程我看到了,你城管隊員在錄像時的確是『打不還手』;可是那位沒有穿制服之人的話實在耐人尋味,『你翻(武漢話就是不服)就要整你,本來不準備沒收的;現在沒收』。而爭先恐後跑上來的幾個年輕城管更是氣勢洶洶,大有準備打大架的陣勢;而這些行為並不在錄像之內,因為錄像內的城管是文質彬彬地執法。至於攤販說什麼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執法不能因為人家有牢騷就不同;也就是說如果你對我城管熱烈歡迎,那麼這執法權就寬鬆;如果你對我城管有牴觸情緒或牢騷,那麼執法程度就會更加嚴厲。我實在不明白,這樣的執法還要錄像又有什麼意義呢?
看我們今天的中國,城管執法的問題備受社會的關注;城管執法中與執法對象發生矛盾的現象比比皆是,所以給城管隊伍形象和建設也帶來了不小的影響。於是在各級城管執法部門的努力下,城管執法開始配備自己的錄像機了;以此證明自己是在文明執法。我實在不明白,文明執法主要體現在自己的觀念與思想上;而不是為了證明自己文明執法而斷章取義地來證明,這與製造冤假錯案究竟有什麼不同。明明是你城管執法中激化矛盾,最後錄像證明城管卻是文明執法;這樣的證明有意義嗎?就如同黑龍江省慶安縣車站警察打死人後第一時間公佈的證據是『搶槍』,所以警察擊斃搶槍者難道不是立功受獎的行為嗎?可善良的人會問,一個老百姓帶自己的母親和孩子乘車的人搶槍幹什麼呢?咋看都不像是暴恐分子呀。如果從正常人的角度看,搞不好這個人就是酒喝多了或者是精神病;但無論那種情況都不應該被擊斃呀。現在人被你警察擊斃了,而警察的組織部門公安局卻證據確鑿說是『搶槍』;這能說是公正而沒有偏見的證據嗎?
文明執法不是通過錄像證明的,而是通過自己的言行來由旁人得出的結論;因為文明執法不能自我標榜。首先『文明執法』與『嚴格執法』是如影而行的共同點,根本不應該對立起來。所以文明是任何權力者的第一表現形式,因為任何法律都不能通過野蠻或暴力來執行的;即使是犯人也有人權,這就是執法原則。正因為如此,城管與攤販不是貓捉老鼠的遊戲;所以城管首先應該對攤販有同情心,因而心態平和的維護法律;當然說服教育是最具有同情或情感意識的表現,也是『柔性執法』的基本特徵。然而我們今天社會的任何權力者首先強調的是自己的威懾力,所以隨心所欲與粗暴處罰並行;從而產生出中國特色的『權大於法』的社會價值觀。
在我們這標榜社會主義國家,自然法律也是為人民的;正因為如此,我們社會的執法者首先的觀念是「執法為民」;其次就是程序與過程應該是是「公平、公正、公開」。然而在我們改革開放後的今天,真正觀念上有『執法為民』的執法者還真的不多;不然為何我們今天社會這麼多權力者能成為腐敗分子。如我就見到城管遇到攤販遞煙時馬上就笑臉相安無事,而攤販不理睬則馬上就翻臉;這說明了什麼,說明了這些執法者心裡根本沒有『執法為民』的觀念;因而把權力當成自己謀私天枰的人比比皆是。正因為如此,我們社會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具有相當大的彈性空間;這也是我們社會現在違法與執法兩者都不服的原因。為什麼現在執法對象普遍存在不服的心理,就因為執法不公是社會現象;正因為如此,所以不配合執法也是中國特色。然而這剛好刺激了執法者的自尊心;所以我們很少見到執法者有耐心的,相互惡語相向的比比皆是。最後是執法者要求執法支援,而支援的執法者更是方法簡單;普遍用鎮壓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就是我們社會執法能引起群體事件的原因。
最後需要說的是我們社會目前還是有一支文明執法的隊伍,那就是我們社會的交通警察;首先那敬禮亮證的第一步就使違法者有內疚,再加上指違取證的第二步更是使違法者知道違法行為和承擔的責任。至於第三步的宣教聽陳更是叫人難指責,因為你違法自然接受必要的法律宣傳教育是必要的。正因為如此,我們社會的司機並不恨交通警察;因而也就很少有暴力抗法行為出現。這說明執法者自己逞強好勝才是激化矛盾的根源,你執法人員沒有必要的素質;自然也就傷害了違法人員的身心。這也是我們社會無論城管如何形式主義,最後也很難證明是一支「執法為民、服務於民」並備受人民群眾歡迎的隊伍。
--轉自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南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