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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
【大紀元5月26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6日電)桃園一家高爾夫球場多年前突然開除3名資深桿弟,認為雙方是委任關係而拒發資遣費。最高法院判球場應給付3人232萬元定讞。
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林姓女子等3名桿弟受僱於藍鷹球場多年,但球場不但在民國101年片面解僱他們,還拒付退休金、資遣費,她們於是打官司索討。
藍鷹球場則引用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的看法,認為雙方並非雇傭關係,桿弟的雇主是來打球的來賓,報酬是由來賓支付,再由球場代收轉付給桿弟,況且桿弟費用非球場營業收入,依法不需繳納營業稅。
但歷審都認定,高爾夫球協進會的看法不能拘束法院,由於桿弟須依球場規劃的班別上下班,遲到會遭罰款且無法上班必須請假,桿弟還須清掃球場、補沙、拔草,因此認定雙方有勞動契約存在,桿弟適用勞基法規定,球場共須給付林女等3人共232萬餘元資遣費。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