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5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衛生福利部22日公告,預計從8月4日起,只要是農委會等官方認證過的散裝農產品,都要標示產地、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新制一旦上路,應標未標者,依違《食安法》開罰3萬至300萬元;標示不實,則可開罰4萬至400萬元。
食藥署食品組長潘志寬表示,新標示規定要求,即使是散裝的蛋、肉、漁產品,也得以插牌、立牌、掛牌等方式,標示生產的農場、畜牧場、養殖場、生產合作社、產銷班或產製者的名稱、地址及其電話號碼。
至於標示方式,他舉例,可用卡片或標牌黏貼、懸掛在散裝食品販售地點,且標示字體長寬不能小於0.2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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