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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漁業新法嚴厲 台駐菲處籲漁民莫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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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馬尼拉特19日專電)為讓國內漁民更瞭解菲律賓漁業法令,中華民國駐菲代表處整理菲律賓漁業法相關規定,專電送呈外交部轉送相關單位,盼廣為周知,避免漁業糾紛不斷發生。

5月上旬,台灣漁船「昇豐12號」在菲國領海內被扣,罰鍰5萬美元後獲釋。船長洪添丁表示不清楚菲國漁業相關法令,但中華民國駐菲代表處早已通報國內相關單位。

歐洲聯盟去年指責菲國保護漁業資源不力,並發出「黃牌警告」,為免受到制裁,菲律賓去年10月修改1998年版漁業法,大幅提高相關處分,新規於今年2月通過、3月正式施行。

根據新法,外國漁船在菲國水域內有以下行為,均構成盜漁的推定證據:航行時漁具已布放或未收妥、以不規則路線航行、未事先通報菲國主管機關、航行時不符合無害通過規則及行進在傳統航線以外或認定漁場內,以及航行時未懸掛國籍旗幟。

此外,沒有適當理由認定是因不可抗力、災難或對任何受難人船提供救援的情況下停航或錨泊、在海洋保護區內或鄰近水域停航或錨泊、被執法人員查獲新鮮漁獲、珊瑚或軟體生物,也都推定為盜漁。

一旦被「推定」為盜漁,是指漁民需提出反證,證明自己無辜,否則將被處分,而提出可被採信的反證,並不容易。

根據新法,盜漁若採行政處分方式解決,須處6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罰鍰,若進入司法程序被判有罪,初犯處以120萬美元罰金,並沒收其漁獲、漁具及漁船。

如果是在菲國領海內被捕,加處6個月1天至2年2個月在監徒刑,再犯者處3年在監徒刑及240萬美元罰金。

違法者在未繳付所判罰款及服畢刑期前不得獲釋遣返。

中華民國駐菲代表處呼籲漁民應遵守菲國法令,勿以所謂「無害通過」及「台菲經濟海域重疊進入菲國領海」,以致受到重罰,甚至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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