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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新聞

留美女生邵童被害案 跨國執法有多難

【大紀元2015年04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小清綜合報道)近日,遇害中國留美生邵童父親向美國媒體透露,美國愛荷華警方已對逃回中國的主要嫌犯李向南(Xiangnan Li,音譯)發出逮捕令。大陸民間紛紛呼籲協助尋找嫌犯,並寄望於中美兩國協作以早日了結此案,告慰受害人父母。邵童是近兩年中國留學生惡性案件致死的最新一名受害人,因中美兩國無引渡協約,另從異國犯罪的一些案例來看,李向南案若想早日結案,仍路途遙遠。

被害人邵童。(邵童臉書)

2014年9月18日,就讀於愛荷華州立大學(ISU)的20歲的邵童被室友報案失蹤,26日晚,在其男友之一李向南就讀的愛荷華市,警方在邵童轎車的後備箱中發現了她的屍體,據判斷她已死去三週,轎車的後座上放著李向南7日飛回中國的行程單。上週,邵童父親向CNN透露,愛荷華警方經調查,已於上月正式發佈對李向南的逮捕令。

近年來,隨著華人移民及華人留美生的激增,涉及華人的惡性案件不時見諸報端。在23年多前的愛荷華大學,中國博士留學生盧剛槍殺了三位教授、一位副校長和一位中國留學生;12年前,加拿大女留學生趙巍被中國男友「誤殺」案去年雖在中國宣判,至今充滿爭議;2012年1月,美國弗吉尼亞理工大學的博士朱海洋求愛不成,持刀殺死同學楊欣;次年9月,伊利諾伊大學29歲中國籍博士次永飛槍殺前女友。過去兩年來,中國留學生在海外因惡性事件致死的案例時有發生。

邵童案的特點是嫌犯李向南已逃回中國,民眾關心的問題是,在異國犯罪的公民回國後如何追緝,異國通緝下是否會引渡受審。事實上,鑑於中美之間並無引渡協約,且異國案件取證困難,即便找到李向南,審判的路途仍然遙遠。

美國警方已對主要嫌犯李向南(中)發出逮捕令。圖為李向南2013年與友人聚會照。(李向南臉書)

一、美國警方執法權的界限

不少人會有這樣的疑問,邵童案發生後,美國警方在本國做了深入調查,最終對李向南發出逮捕令,是否意味著其可以在中國逮捕李向南?

就相關問題,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網站上有回答:「在美國本土或其屬地上,FBI特工可對在其面前犯罪,或當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有犯罪嫌疑,或確定該人犯有違反美國聯邦法律的重罪罪名進行逮捕。在外國領土,FBI特勤人員一般不具備執法力,某些特殊情況除外,即逮捕地的東道國許可,且國會已授予FBI治外法權。」

美國警方既未獲中國許可進行執法,也無國會授予的治外法權。不過,美國警方可以要求去中國調查。如密西西比州2011年末發生的華裔一家三口(陳榕夫婦及一親戚)命案至今未破,據3月消息,當地警署已派人前往中國進行調查。

CNN報導邵童案時透露,記者向中共公安部門徵詢其就此案採取的行動,對方未做回應。事實上,因當時美國警方未公佈李向南是主要嫌犯,中共警方針對外國領土上發生的事件有所行動是不可能的。

二、美國警方已發逮捕令,中共警方可否行動?

美國警方現已正式發佈對李向南的逮捕令,中共警方是否可以相應採取行動?答案是,須以國際刑警組織或外交部門的溝通為前提。

國際刑警組織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縮寫ICPO)是聯合國以外世界上第二大國際組織 ,其主要責任為調查恐怖活動、有組織罪案、販毒、軍火走私、偷渡、洗黑錢、兒童色情、科技罪案及貪污等大型跨國罪案。其紅色通報表示需要逮捕和引渡,但被通緝者需在審判後才能定罪。從ICPO的職責與邵童案的性質來看,其介入的可能性不大 。

國際刑警介入的一個華人犯罪案例是陳力殺人案。陳力於1995年1月2日在美國德州哈里斯郡犯下故意殺人案,被美國警方抓獲並認罪。陳力於當年潛逃回中國,中共公安部門應美國警方通知發佈了B級通緝令,但20年過去,其仍未落網。

就邵童案來說,如美國警方透過外交部門將逮捕令通知中共警方,並能交付相關證據,後者應可能有所回應。

三、李向南如被拘捕,將在哪國受審?

國際上廣泛採用的原則是,任何國家公民在外國犯罪並被逮捕,要按案發地法律進行審判,案發地司法機關的主要責任之一,即是確保所有人在本國/地區司法範圍內遵守法律。

不過,據中共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中國國籍的,將拒絕引渡。換句話說,中國公民如在海外實施犯罪,其刑事管轄權歸中共司法機關所有,會按中共《刑法》審判,而不會在外國受審和服刑。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本傑明‧利伯曼(Benjamin Liebman)近日就邵童案向CNN表示,「中國通常不會在任何情況下引渡中國公民,所以最有可能的結果是這個人被找到,並在中國被起訴。」

CNN報導並且提到一個案例,2010年殺害新西蘭出租車司機的中國公民在上海落網後,中國拒絕奧克蘭官方將其引渡回新西蘭審判的要求,最終判其入獄15年,是新西蘭本土案件在境外審理的第一樁。

關於李向南不太可能在美國接受審判,除了前述「屬人管轄」原則的原因,值得注意的還有,中美之間目前還沒有成功引渡案例。如一位大陸法律界人士所說,「在國際合作上,按照互惠原則的慣例,美國不會向中國提出引渡要求,中國也難以向美國移交犯罪嫌疑人。」

中國已跟世界35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但美國、加拿大等許多西方自由國家不在其列。據分析,西方國家的主導觀念是要考慮和保障被請求引渡人的利益。就美國而言,無法達成協約的最大原因是,美國國會在某些政治問題和人權問題上跟中國存在根本分歧。

◇ 案例比較一:趙巍被害案

與邵童案非常相似的案件,是12年前的加拿大女留學生趙巍被害案。2002年10月,趙巍男友李昂(已改名李佳明)報警稱女友失蹤。10天後,屍體在100多公里外湖邊的一個行李箱中被發現。由於警方並不掌握對李佳明不利的證據,也未將其作為嫌疑人,他得以順利返回中國。在確定李佳明為主要嫌犯後,加拿大多次提出引渡李佳明回加拿大受審,但因兩國間沒有引渡條約而未達成。

2012年,李佳明在北京獲判謀殺罪成立,判處終身監禁;2014年改為誤殺罪,改判7年監禁,並補償趙巍父母約18萬美元。

中國女留學生趙巍與男朋友李昂(後更名李佳明)的合影。 (大紀元資料室)


然而法庭的「誤殺」結論與加國警方提供的證據有矛盾。據加拿大法醫的信息,兇手是用寬而軟的帶子將趙巍勒頸致死,屍檢報告的照片上,脖子上的勒痕非常明顯,且舌骨斷裂。由於加拿大未批准中共警方前去調查取證,北京「高法」最終的結論是,李佳明與趙巍玩枕頭大戰時失手悶死對方。

有傳李佳明來自中共軍界高官家庭。由於兩國難以協作取證,中共司法機關執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趙巍母親在宣判後曾哭訴:「12年尋求正義之路極為漫長艱苦,這一判決徹底改變了我們對執法的觀點,判決表明中國的法律是可以用錢權交易的。」

案例比較二:林俊被害案

林俊資料照(家庭照片)


中國加拿大留學生林俊被害案是西方國家之間引渡罪犯的成功案例。32歲的加拿大色情片演員馬格諾塔(Luka R. Magnotta)於2012年5月在蒙特利爾殺害林俊並分屍,將斷腳寄到加拿大保守黨渥太華總部。他甚至錄下行凶過程,並吃掉部分屍體。

犯案後馬格諾塔變裝逃往法國,而後進入德國柏林。加國警方鎖定馬格諾塔後,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向190個成員國發出紅色通告。當年6月,兇犯在柏林落網。加國花費37.5萬加元將其引渡回國,並於2014年12月23日裁定其犯有一級謀殺等五項罪名,判處終身監禁,且25年內不得保釋。**

2012年6月,馬格諾塔從德國被引渡回加拿大。(Handout/Montreal police)


責任編輯: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