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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 營建署近期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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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5日電)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配合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避免非工業使用面積比率產業用地流失,都市計畫法條文修正草案經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近期內循法制程序辦理預告。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原由台灣省政府於65年2月16日發布施行,及配合精省由內政部於89年12月29日重行訂定發布後,歷經13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03年1月3日修正發布。

營建署強調,為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及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檢討非工業使用面積比率避免產業用地流失,並限縮容許使用項目,以避免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的情形,擬具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營建署指出,其中重點包括,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時,如計畫書要求附帶條件辦理整體開發者,其開發方式除市地重劃外,包括區段徵收及都市更新等方式,均應檢附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營建署說,配合經濟部在104年2月11日修正「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增列「J702090夜店業」,所以都市計畫法條文修正草案在住宅區增訂「夜店」禁止使用項目。

配合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營建署也重新檢討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之面積比率及容許使用項目。

防堵目前工業區土地以一般商業設施的「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一般事務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名義申請卻變相使用情事發生,營建署參酌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台南市施行細則及高雄市施行細則等規定,將前述一般商業設施項目刪除,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等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仍維持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20%,以避免產業用地流失;另外,考量風景區實際使用及基本服務需求,在使用項目中增訂飲食店。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建議就「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修訂,這次在保護區及農業區的使用項目中增訂「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

農地利用不再僅限傳統的「耕作」使用型態,已朝向產業多元與加值發展,農業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作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的加工廠,審查辦法予以放寬。

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有關兒童照顧服務業移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已非屬社會福利設施,為求法令延續性,參酌教育部的建議,增訂農業區得設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將保護區建蔽率調降為10%,以減輕對環境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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