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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要聞

纏訟15年 RCA案一審判賠5.6億

台灣史上最大工殤事件 445名員工每人將獲賠35萬~447萬元不等 全案可上訴

【大紀元2015年04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徐乃義台灣綜合報導)纏訟15年的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在台汙染水井、遭RCA員工關懷協會集體求償27億事件,台北地方法院17日宣判,RCA、接手的美商奇異、法商湯姆笙等公司應賠償445名員工共5.6億餘元,依病情及受害程度,每位員工可獲賠35萬~447萬元不等金額,全案可上訴。



RCA案纏訟10多年,一審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5.6億元,全案可上訴。圖為RCA員工關懷協會成員。(中央社)


RCA案纏訟10多年,一審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5.6億元,全案可上訴。圖為RCA員工關懷協會成員。(中央社)


以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等產品為主的RCA,過去曾是全美家電第一品牌,1969年來台設廠,隔年桃園廠正式運作。員工質疑工廠違法將三氯乙烯等汙染性的有機溶劑倒入水井中,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長期飲用地下水,導致大量員工陸續罹癌過世。員工先於1998年成立自救會,共有近1,500人參加,其中罹患肝癌、肺癌、大腸癌、胃癌等患者就上千人,因癌症死亡者則有216人。

自救會2001年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時,才發現RCA早已脫產,在台資產僅千萬餘元。後來向北院訴請RCA及後來承接RCA的美國奇異公司、法商湯姆笙求償24億,但因自救會未合法登記遭判敗訴,後於2007年改名為關懷協會,全案才正式進入實體審理程序,求償金額也增為27億,並依員工病情及受害程度求償400萬至1千萬元不等。

對於台北地院判RCA受害員工每人可獲賠35萬至447萬不等金額,RCA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激動表示,他們對於判決結果不滿意,只有求償金額的1/4不到,連醫藥費都不夠,不過至少也證明了確實有汙染,汙染環境的企業都要付出代價。

自救會529名成員共同委任律師團召集人林永頌表示,像RCA的官司在台灣不但少見,今天勝訴也算是司法史上的突破。他感謝法官的努力,因為要法院證明企業製造汙染和人體染病的因果關係,其實相當困難。他要求台灣政府立即向跨國公司求償,至於也曾併購RCA的美商奇異公司沒有被判罰的部分,他們仍感到遺憾。

林永頌表示,雖然5.6億元的賠償金在台灣算高,但若以他們求償27億元,以及國外類似案件來看,這個金額還是算有點低。但他也強調,不管金額高低,也喚不回員工的健康和生命,「今天只代表案子告一段落,但不是結束」。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承接RCA案的律師李秉宏是台灣首位盲人律師,這也是他職業9年來第一次承接委託案。李秉宏表示,對於第一場訴訟就能參與這樣特殊的大案,他感到很光榮,但同時又感到很悲痛,因為幾年來受害員工拖著一身病痛的身體上法庭,既要與病魔對抗,還要在法庭上長時間面對尖銳的提問,那股追求公道的堅強毅力,令人佩服與不捨。◇

RCA一審判賠5.6億 鄭文燦:遲來的正義

歷經將近15年的前桃園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員工職業病集體訴訟,17日上午由台北地院宣判自救會勝訴,RCA、美商奇異公司、法商湯姆笙公司須賠償5億6‚445萬元。RCA在桃園現址附近仍發現有汙染物超標,桃園市政府表示,爭議未解前,不同意土地變更。

桃園市長鄭文燦表示,對自救會而言,是遲來的正義,對於判賠金額不到求償金額的1/4,感到非常遺憾。未來RCA員工如果繼續上訴,訴訟中需要提供資料會協助。市府會以高標準把關,持續督促RCA公司持續完成汙染場址的改善,爭議未解決前,不會同意土地變更,並加強轄內汙染預防工作,以避免再發生類似的事件。

環保局指出,位於桃園市省道台一線上的RCA,於93年被政府公告為地下水汙染整治場址,目前土壤已完成整治。地下水部分,場區內含氯汙染物質已清除約90%,截至103年12月止,場址內51口監測井,僅5口地下水井超過汙染管制標準,目前仍在進行中。RCA場址周界及場外地下水汙染管制區共設置29口監測井,其中8口監測井汙染物仍超過管制標準,市府會督促RCA公司加速整治作業進行。

桃園市長鄭文燦說,桃園絕不容許再出現一個RCA,要求經濟發展、環保等單位加強轄區內各公司的稽查,對可能會造成民眾受害的高汙染、毒化物等事業體,更應該加強定期的審視與稽查。◇

RCA小檔案

▲全名: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mpany of America)

▲主力產品: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等,曾為美國家電第一品牌。

▲在台沿革:

1)1970年至1992年間,RCA在台設立子公司,於桃園、竹北、宜蘭等地設廠。

2)1986年,RCA被美國奇異公司(GE)併購。

3)1988年,法國湯姆笙公司(TCE)取得RCA桃園廠產權。

▲訴訟事件簿:

◎1994年,時任立委的趙少康揭露RCA桃園廠長期挖井傾倒有毒廢料,嚴重汙染土壤及地下水。

◎1998年6月,媒體報導前RCA員工及當地居民陸續罹癌或死亡。

◎1998年7月,受害員工宣布籌組自救會。

◎2001年,自救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發現RCA已脫產,在台資產僅1千萬餘元。

◎2004年4月23日,30多名員工和居民到北檢和台北地院告發RCA,請求賠償24億元。

◎2005年3月24日,台北地院以該協會未依法登記為「公益社團法人」,不符合團訟為由駁回;自救會上訴。

◎2007年,義務律師團將RCA、奇異和湯姆笙公司列為被告,協助自救會進行訴訟。

◎2009年11月11日,台北地院首次傳喚受害人出庭作證,RCA案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2015年4月17日,台北地院一審宣判自救會勝訴,RCA、法商湯姆笙公司須賠償5億6,445萬元。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大紀元記者郭岳仁/製表

責任編輯: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