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2日電)勞動部說,新聞媒體工作性質特殊,工時不易認定,去年10月至今年3月勞動檢查57家有31家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動部正研擬修正勞基法,要求保留出勤紀錄5年。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明天邀勞動部部長陳雄文等部會首長就「如何改善新聞媒體業工時過長問題」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根據勞動部事先送至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勞動部去年10月通函各地方主管機關,加強宣導對於雇主如有工時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等情形,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應加強勞檢。
報告指出,為落實新聞媒體業者遵守勞基法,去年10月至今年3月,各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針對新聞媒體業計實施勞檢57家次,其中違反勞基法規定的有31家次。主要違反項目是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違反比率為36.84%;其次依序是未置備出勤紀錄、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時、延長工時超過法定工時上限、未舉辦勞資會議等。
報告指出,勞動部召開6次會議,研訂新聞媒體工作者的工時訂定行政指導。重點包括,因應媒體在外工作特性,有關1日的正常工時開始及終止,及延長工時的處理及認定方式、休息時間等有關事項,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報告表示,媒體工作者的工時紀錄方式,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電話、網路回報、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的工具。於接受勞檢時,並應提出紀錄。處理突發新聞事件,可以各種工具或方式紀錄延長工時起迄時間並告知雇主,雇主應依法補登出勤紀錄。
報告指出,勞工執行交付工作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如果認為應繼續工作,經雇主同意延長工時,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時的終止時間。
此外,對於媒體業者常以難以置備出勤紀錄為由規避超時工作、工資及加班費等法定給付義務,勞動部已研提勞基法修正草案,除了將出勤記錄保存年限提高至5年外,也一併修正提高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