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4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針對出售持有未逾2年都市農地且地上已有農舍者,其再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未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能避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於取得土地後2年內再出售他人,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才能避免被課徵奢侈稅。
依同條例第2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農業用地素地因非屬前開規定所稱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故毋需再申請核發上開證明書,仍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出售土地前應審慎評估,多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對奢侈稅有任何疑義,敬請登入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或向國稅局查詢。如有土地增值稅疑義,歡迎使用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2、305-306洽詢。
責任編輯:鄭樺